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
81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10-09【生效日期】
1994-10-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
和加强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10月9日皖政〔1994〕69号)
现将省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工作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印发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等文件精神,现就改进和加强我省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高度重视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工作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宏观调控体系。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中长期规划着重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和战略重点,协调中长期发展过程中总量增长和结构调整的关系,解决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矛盾。产业政策是中长期规划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形式。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对于协调产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产业竞争力、提高宏观效益有着重要作用。因此,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既体现了政府引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图,也是实现政府意图的重要手段。当前研究和制定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和贯彻“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实施要点,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形成的迫切需要,又是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多方争取国家支持的重要条件。因此,要破除那种认为“搞市场经济不再需要制订计划”,以及把计划等同于计划经济的模糊认识。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介入这项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未来15年发展的大思路、大政策和一些关键问题,党委、政府一班人要进行讨论。要组织专门的班子,集中力量,编制好自己的规划,并为全省综合规划的编制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
二、
二、进一步改进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进一步转变计划观念,深化计划体制改革,突出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改进中长期规划工作。
当前制订“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要着力把握以下几个特点:
1、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一是规划必须坚持市场导向,通过对未来宏观环境和市场供求变化的科学预测,使规划源于市场,高于市场,真正起到对经济发展的预测性、导向性作用;二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和发展思路;三是围绕市场机制,制定实施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
2、要充分体现技术进步的要求。要大力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和国民经济信息化,提高科技进步贡献率,改善经济增长的质量。一方面立足现有基础,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依托老企业改造,发挥现有资源和产业优势;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未来,注意培育与发展能占领未来市场制高点的产业与产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3、要充分体现开放式经济的要求。面临国内统一市场逐步形成和“复关”以后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的新形势,在规划的内容上,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培育、壮大本省优势产业、企业和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4、要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作用。在产业发展重点的确定上,要充分考虑未来体制变动的影响,本着培植地方财源的原则,对各地市、部门提出的重大项目进行摸底排队,从中挑选出一批有利于增强地方财力的项目作为扶持发展的重点。
5、要充分体现跨世纪发展的要求。研究和制定“九五”和2010年规划不仅要考虑到本世纪内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步战略目标,全省达小康,更要考到下个世纪我省经济的崛起,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胜利实施第三步战略目标。因此,在制定规划时,无论是思路还是项目,都要为下世纪我省经济的大发展作好充分准备。
三、
三、建立、健全省级规划体系
省级规划体系由以下几种规划构成:
1、全省总体规划。包括远期的战略性规划和阶段性的中期计划。长期规划提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设想,包括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经济发展速度、重大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等。中期计划的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的总目标和若干重要领域的发展目标、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国际收支、物价指数、就业率、人民生活、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地区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国土开发和整治、重大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等。全省总体规划以省计委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2、专项规划。是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而制定的规划。包括:(1)某些重点产业规划,如汽车工业振兴规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等;(2)某些跨地市的重点区域规划,如皖江开发规划等;(3)解决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某一重大课题的规划,如劳动力转移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工业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等。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目录由省计委根据编制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其中重点产业规划由省计委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点区域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有关地市、厅局共同编制;属于解决重大课题的规划由省计委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有条件的咨询研究机构编制。
3、行业规划。根据全省总体发展思路,由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行业的远景规划和中期计划。行业规划的内容主要是提出本行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调整目标、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等。原则上,省直各部门都应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4、地市规划。由各地市负责编制本地市远景规划和中期计划。地市规划根据全省总体发展思路和本地市实际,提出本地市的发展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国民收入分配、财政信贷收支、就业率、人民生活、产业结构调整、国土开发和整治等方面的目标、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等。原则上所有地市都应编制本地市的发展规划。
四、
四、建立、健全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评议制度
为了使规划制定过程成为政府与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协调行动的过程,必须提高规划制订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开门制定规划,同时建立健全规划评议制度。组建安徽省产业政策评议会,负责评议与审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纲要,联系我省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调查和了解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情况,针对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评议会由产业界、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专家组成,下设综合和工业、农业、基础产业、科技教育等专业委员会。评议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所有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在上报省政府审批前,均需经过产业政策评议会评议,并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
五、
五、规范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综合协调制度
为了保证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权威性、实施的有效性和各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之间协调一致性,必须规范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综合协调制度。
1、全省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由省计委报省政府审议,并按规定程序提交省人大代会讨论批准。
2、省直有关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或专项规划草案先由省产业政策评议会评议,经省计委综合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委负责编制的专项规划草案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后,经产业政策评议会评议,再报省政府批准。各项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平衡工作由省计委负责。
3、省辖各市的发展规划草案按法律程序由市人代会讨论批准。地区规划审定程序由各行署自行决定。地市规划草案在上报审批前和批准后均应抄报省计委。
4、全省产业发展政策由省政府决定。省计委是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协调产业政策的综合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产业政策的制订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有关部门提出的产业政策草案和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草案,须经省计委组织审议和协调,并经产业政策评议会进行科学论证和民主评议后,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并发布执行。
5、各部门在制定中长期规划草案和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草案过程中,要加强配合与协调。省计委要在省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综合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在制定中长期规划的过程中,要注意搞好产业政策与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力求建设性预算支出能够支持规划和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银行政策性贷款体现产业政策规定的优先顺序,税收政策也要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股份制试点和发展资金市场的过程中,要考虑促进规划目标和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优先批准我省急需发展的行业和符合经济规模要求、技术先进的企业向国内外市场融资。
六、
六、建立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保障制度和监督、检查、评价制度
经省人代会批准的全省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是省委、省政府指导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的具体体现,计划、财政、银行、税务、内外贸易、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应该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规划和产业政策目标、任务的实现。
全省总体发展规划由省计委会同省直各部门组织实施。各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省计委负责协调。
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评价,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根据经济形势、产业结构的变化,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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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
81202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29号【发布日期】
2001-04-20【生效日期】
2001-04-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镇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下发)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一、切实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实现全省城镇化发展目标为重点,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化发展目标、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和规划实施措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提出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围绕中心建制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提出发展要求;要结合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城乡居民点的布局。重点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强化区域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功能和协调区域城乡发展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等问题。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逐级上报审查和审批。各市、县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审和报批工作。
二、
二、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对须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审,认真实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总体规划质量。地改市的城市要抓紧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城镇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规划期限应调整到2020年,并依法报批。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根据省域及所在地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1995年底后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实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要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和备案。总体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地级市原则上要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市和县城原则上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
三、
三、努力改进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抓紧编制或修订城镇详细规划,明确控制区域、控制地段和道路红线、生态“绿线”等控制指标和界线。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城市行政、商贸、体育、文化、交通中心、商业街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实行招投标,组织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在编制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评审。详细规划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城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底前地级市要完成8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要完成70%以上,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
四、认真做好专业规划编制工作
抓紧编制城镇道路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园林绿化、环卫、燃气、地下空间利用、人防、消防、环保、市场、文化设施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业规划,并经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地级市城市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县级市和县城要于2002年底前完成。
五、
五、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省级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报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下,正确处理城镇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各项建设选址和初步设计,需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
七、
七、加强城镇规划的法制建设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安徽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安徽省县城规划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努力把城乡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要认真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严格“一书两证”的集中统一核发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依法行政,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逐级上报。
八、
八、加强对城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城市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规划工作负总责。要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规划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有条件的市、县可聘请规划督察员;要把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镇规划知识;省建设厅要组织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分期分批培训,提高他们规划、建设和管理现代化城镇的水平。
省建设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全省城乡规划的指导、审报、监督和检查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会同省监察厅对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发布单位】
81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8-11【生效日期】
1993-08-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和
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3年8月11日政办〔1993〕45号)
省审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加强和改进对政府部门经常性的审计工作,建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审计监督的需要。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的报告
根据省政府皖政[1985]28号文件规定和审计署1987年第4号令要求,我省自1985年开始,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了定期审计的制度,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巩固、深入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对于促进各级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行政事业经费的使用效果,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执行当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有少数地方的领导对这项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认识还不够;二是深度不够,一些地方仅仅停留在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审计上,在宏观综合分析方面抓得不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根据省委五届九次全会要求,积极配合廉政建设,对加强和改进政府部门经常性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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