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

第二章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八条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山地水利等工程建设的补助支出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农村一定规模水厂的提质增效和巩固提升。

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是指实施灌区末级渠系、渠首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农田排提水、节水、量水和灌溉试验设施等。

山地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山地林、果、茶场灌溉工程。

第九条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按定额标准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业主、管护责任主体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

1.农村饮水提质增效。重点支持供水规模200吨/日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水厂提质增效建设,项目按工程投资规模分三档控制,省级补助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象为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业主单位、供水企业。

2.农村饮水巩固提升。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投资标准,按每个农村不安全人口分原苏区、老区、一般地区按投资标准的90%、80%、70%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委会。具体补助标准待调查后确定。

(二)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万亩中型灌区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每亩平均投资1000元,省级补助项目总投资的50%;200—300亩的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示范工程,每亩平均投资控制在2000元以内,省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资金补助对象。承担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高效节水灌溉等建设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三)山地水利建设项目:

用于山地水利工程的省级水利专项补助,蓄水池1立方米补助60元,喷灌、微灌等灌溉设施每亩补助1500元。项目突出自愿原则,实行申报制,引导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

资金补助对象。支持实施山地水利建设的农村经营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

第十条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材料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费用;

(二)设备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三)施工作业费。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使用费。

第十一条农村水利建设应突出规划统筹、系统建设、连片推进,形成规模效益;突出节水灌溉,节约保护水资源。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安排、建设等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山地水利建设省级补助采取资金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使用先建后补的办法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建成后,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做好验收登记,落实管护主体,健全管护机制,保证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农村水电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水利建设贷款贴息是指省级财政对各类银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补贴采取项目法分配。贴息补助对象为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融资平台的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省级财政予以贴息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未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在建水利项目。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水利建设贷款,按项目类型实行区别贴息率,具体为蓄引调水、城乡供水、农村水电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按3%贴息,其他纯公益型水利项目按5%贴息

(三)水利建设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水利建设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四)贷款贴息采取分年度据实贴息办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利建设贷款);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水利建设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水利建设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贷款贴息为补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其财务帐务处理为: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是指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开展保持原有设计功能为目标的维修、整修及养护的支出,用于鼓励、引导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各级财政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承担防洪、灌溉任务的水库、水闸、堤防等公益性水利工程。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因素分配法按以下权重分配:一是工程数量因素,占权重40%,以水利普查数字为基础;二是工程管理因素,占权重40%,以各地上年度地方资金落实、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运行等情况综合确定;三是绩效因素,占权重20%,以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

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支出。

(一)直接费用主要用于实施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人员工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设备运行、维护、租赁以及水库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措施等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用主要用于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所需的勘查设计、技术咨询、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档案管理、政府购买维修养护服务等支出

设区市、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年度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年度计划完成后,由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并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验收、绩效自评结果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是指用于万亩以下的塘坝、灌排渠道、泵站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农村水利设施管理维护补助资金采取定额分配方式。资金按定额奖补、乡统村用的管理方式,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实行一年一定,对扶贫开发重点县每村暂按2—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是指用于各级水利部门主管和乡(镇)政府主管、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项目的定额补助支出。公益性水库、大中型水闸指以防洪、灌溉、挡潮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大中型水闸。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按照按标准、先鉴定、后补助的管理办法,即对上一年度完成安全鉴定的项目按标准定额补助。

定额补助标准为。大型水库50万元,中型水库30万元,重点小(1)型水库(坝高大于30米或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15万元,一般小(1)型和小(2)型水库10万元;大型闸40万元、中型闸20万元。

水库大坝等安全鉴定补助资金支出内容为。安全鉴定现场检查、地质勘探、土工试验、安全检测、分析论证、报告编制及技术审查与鉴定等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是指小水电设施建设维护与设备技改维修、以电代燃等方面的支出。农村水电建设与技改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其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装机容量700元/千瓦或项目总投资30%核定省级补助,优先向水电农村电气化县、苏区、老区倾斜。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是指对老旧农村水电站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支出,财政资金按水电站改造后装机容量补助。省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分四档:装机容量大于1万千瓦的,补助10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5千千瓦(含)至1万千瓦之间的,补助150元/千瓦;装机容量在1千千瓦(含)至5千千瓦之间的,补助200元/千瓦;1千千瓦以下的补助300元/千瓦。

第十八条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水利基层服务机构(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设施建设、配套设备、能力建设和行业培训等补助支出。

补助标准如下:

(一)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建设,省级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定额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流域中心站每站15万元/个,23个重点扶贫县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2万元,其他市县(区)乡(镇)水利工作站每站10万元

(二)农民水利技术员培训、农村小水电安全员岗位培训按标准核定并实行社会购买服务

支出内容如下:

(一)水利基层服务机构(含乡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水土保持监测站、灌溉试验站等)体系建设中所需办公仪器设施购置和乡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标准化建设

(二)行业培训主要用于培训教材、授课费、交通费、受训人员食宿费、实用技术手册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生态水系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等补助支出,包括: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节水型社会建设、农村水电站退出补助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条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和补助对象如下:

(一)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用生态方式改善河水、改良河床、恢复河滩、修复河岸。通过生物净化措施改善水体水质,采用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对淤积或底泥污染严重的河流湖库进行生态清淤,对部分硬化、平整化的河床重塑深潭浅滩对被束窄的河道恢复泛洪漫滩,对已硬化的堤脚营造河滩以恢复其固堤、泛洪、生态的功能,因地制宜建设层次分明、自然过渡、生态健康、美学兼顾的河滩湿地公园等亲水景观;恢复自然弯曲岸线、建设生态防洪工程、改造硬质护岸、建设生态缓冲带。补助对象为承担生态水系建设的业主单位。

(二)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安排县级及以上、重要开发区、重要乡镇供水的水库水资源保护建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库上游河道截污、生态护岸、人工湿地等水体净化和库周防护网、隔离带等工程措施支出。补助对象为纳入重要水库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实施计划的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节水型单位和企业创建,进行水平衡测试、管网改造、节水器具更新和节水标语张贴,以及节约用水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管理机制探索与研究、示范项目建设推广等。补助对象为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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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