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水利行业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程序,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执行本《工作程序》。第三条
受理申请
属水利行业归口管理的质检机构向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申请国家级计量认证。质检机构需于评审前6个月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
(二)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三)质检机构干部任命文件
(四)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五)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六)程序文件;
(七)典型检测报告(1~2份);
(八)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试验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除外)。第四条
水利评审组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暂不予受理。第五条水利评审组每年两次汇总申请材料,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评审计划。
第六条质检机构的申请被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计划后,可以根据需要向水利评审组书面申请预评审。
预评审的程序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有些环节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意见和整改要求,不做最终评审结论。第七条水利评审组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计划和质检机构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提出评审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并附上申请书报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批准。评审组应由有资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组成员中应配备一名质检机构所在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评审员。
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正式评审前一个月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质检机构,评审组一般为3~4人组成,评审时间可缩短为2天;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质检机构,评审组人员可适当增多,但最多不超过7人,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5天。第八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和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宣布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被评审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被评审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三)考察实验室。由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组织考察实验室、样品室、资料室及主要管理部门,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等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评审组成员在参观过程中应口头考核有关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计量认证基本知识和专业检测知识。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评审,并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填写评审记事本。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还要主持召开由被评审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考试会以及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五)评审组汇总情况。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六)与被评审方领导沟通。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被评审方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七)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第九条现场评审应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二)评审员应认真做好评审记录。
(三)评审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
第十条评审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3符合项在评审组与被评审机构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机构除按前款要求进行整改以外,评审组长还要限期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完成整改,并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八条的规定重新评审。第十一条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要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汇报评审情况。评审组会同被被评审单位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下述材料报送水利计量办公室。
(一)工作总结汇报材料1份(加盖中心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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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工作程序与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
6第十八条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