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四
第一律师在证据收集提供时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一)、亲历亲为。很早的时候就听过一句名言,律师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不能相信当事人的言谈。法律工作是一项极其严谨的工作,极其重视格式、程序、形式上的正确合法,但实践中非法律人士做事情时,往往不注意程序上或格式上的问题。比如当事人给你说他与被告间存在借款合同,你不能轻易的就相信此案中有书面的借款合同,然后信誓旦旦的给当事人说此案必胜。你一定要亲自看一看当事人说的借款合同。因为有可能哪个借款合同中根据没有当事人双方,或者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没有写日期,或者实际签字的人不是当事人,或者只是个复印件。任何一种意外都可能导致这个借款合同无效或达不到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的目的。所以你必须只能相信自己的眼睛相信自己的判断。亲历亲为还要求你亲自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当事人付给我们律师费,如果我们仅仅是坐在办事室里指导当事人干着干哪,开庭时慷慨激昂一番无关痛痒的意见,哪我们就太不负责了。
(二)、尽可能从便利于法官的角度来进行。有人说代理案件最大的对手是自己的当事人,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当事人觉得请你打官司值;有人说代理案件最大的对手是对方代理律师,工作的目的是在法理上在证据上胜过对方代理律师。但我更倾向于律师代理案件目的是说服法官相信自己的观点,认同自己的判断,因为判决书是法官写的。当自己的观点被法官接受采纳了,当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当事人自己肯定会信任你,对方代理律师自然也无话可说。所以,我认为代理诉讼案件一切庭前的工作都应当从便利于法官的角度开展。哪么庭前代理律师可以做哪么便利于法官判决案件的工作呢。首先是收集提供全面合法有效的证据资料,其次是查找并罗列出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第三最好找出几个相关的案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如果你能找出一个相关的判例的话,法官一般会认真研究参考的,因为他们担心判错案,因为他们不敢担同一套法律法规他做为法官却与其它法官有不同理解不同适用的罪名。
第二起草高水平的法律文书。这也应当是一个优秀律师最重要的标准之一。一份高水平的起诉状,不仅能够清楚明白的阐述出来案件的基本事实,给法官一1
个先入为主已方权益受损的第一印象;而且能够不暴露已方理亏的一面,不给对方律师以把柄。一份高水平的答辩状,不仅能够一针见血的指出对方的逻辑的错误,诉请的不合法不合理,而且能够为自己接下来的诉讼工作做出完美铺垫。一份高水平的代理词,要围绕案件的焦点给法官一个完美正确的回答,让法官接受认同自己的代理意见。所以,新律师应当多动笔,多看案例,多学习前辈们书写的优秀的法律文书。
第二篇。刑事办案心得律师办理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一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律师在每个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一样,因此律师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也不一样。在这里谈一点自己的体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进行这些工作的前提,也是许多犯罪嫌疑人亲属在这个阶段聘请律师的初衷。“会见难”也是这个阶段众所周知的问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有明确的规定。侦查机关不太喜欢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作为承办律师要理解这一点。在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时既要保持应有的耐心和大度,又要坚持有理有节、据理力争。本人最近在承办山东省某市特大交通肇事案时,坚持以上原则就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案件转到检察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检察院递交办案手续,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然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阅看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承办律师应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应根据案情确定是否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我将自己这几年的经验教训做个总结:
一、委托人的话不能不信,不能全信,律师不能被委托人的的对案情的描述左右自己的思维。
因为委托人见不到卷宗,除非已经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委托人也见不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案发当时委托人也未必在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是如何交代的,其他人是如何交代的,这些情况,委托人一概不知。而且基于亲情关系,委托人的描述往往搀杂了极其浓郁的感情色彩,难以客观公正。
二、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公安机关的案件不如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证据翔实细致,因此,办理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讯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办理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不妨格外关注定性。
三、注意询问技巧,不要公然做出对抗法庭的举动。特别在很容易被认为是诱导性提问的情况下,在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的情况下,不要继续我行我素,不妨换个方式发问。比如你问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没有和王某某在一起,对么”,如果此时公诉人提出抗议或法官制止,你不妨这样继续进行你的发问,“案发当晚,你和王某某在一起了么”,经过刚才的抗议或制止,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智商,被告一定会明白怎么回答了。
对于公诉人员的询问的内容,辩护人一般不要重复询问,因为公诉人询问的内容,一般都是不利于被告的,辩护人没有必要让被告再重复对其不利的话,强化法官对被告的不良印象。
四、律师尽量不要接触受害人,也不要试图从办案机关的证人那里得到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因为即使他们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一旦案件出现反复,办案机关感觉到办案的压力,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一口咬定是律师诱导、教唆、逼迫的。一个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律师,还能指望他去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吗。
那么,是不是明知道存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也无所作为呢。显然不是,可以申请办案机关去调取证据。
五、除非有切实的把握,没有必要申请侦查机关的证人出庭做证。刚从事刑事辩护时,我也曾经申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出庭做证,在有限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做证的几个案件庭审过程中,也几乎没有什么收获。纠其原因,估计是公诉人为了稳妥,已经在证人出庭之前对证人进行了必要的辅导,证人已经掌握了如何应对律师的询问。
六、律师应该多了解些案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发布的案例和本地的判例。中国虽然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肯定会或多或少影响地方法院的法官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事先知道以前的的类似案子法院如何判决,可以及时帮助律师调整辩护思路。
七、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考虑到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职能,一般不要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免得打击律师的自信。如果坚信被告人无罪,最好将案件解决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我办理的案件中,那些被告在律师帮助下获得自由的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宣判无罪的,无一例外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成功的。
当然,不奢望法院做无罪的判决并不代表不可以做无罪的辩护,有时候,做为一种策略,也不妨做无罪的辩护,但是那样做的前提,是作为辩护策略使用,而且,这种情况一般多发生在多人犯罪的案件中。
八、如何对待当事人请客送礼疏通关系。如果当事人问到他认识某某领导或法官,是不是需要疏通关系,我一贯的做法是既不制止也不怂恿——–之所以不制止,是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制止,当事人自己愿意疏通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律师的职责只是依法为被告辩护。之所以不怂恿,是为了依法辩护并保护自己。
九、如何看待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证据一般难以取得,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附和被告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正确的做法是从其他方面着手,从能否形成证据链的角度做文章。
十、法庭辩论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法庭辩论阶段,无论案情多么简单,律师对这样的案子多么有经验,一定要写辩护词,而且辩护词不能三言两语草草了事。拉长篇幅不是为了体现律师对案件的重视,而是为了达到浑水摸鱼的效果。宣读辩护词时适当掌握速度,特别对于多人犯罪的案件,适当快一点。辩护观点是用来打动法官的,不是说给公诉人听的。庭后提交给法庭,法官能接受辩护观点就是辩护最大的成功,至于公诉人,记不清你有几个辩点,正好省缺他们一一反驳。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诉人不反驳的辩护观点,法庭一般情况下都会采信。
曾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是律师工作的精华,是最能体现律师风采的。但现在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这种说法已有点过时,有很多律师也许一辈子不会承办一件刑事案件。而且现在有很多律师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不喜欢办这种挣钱少风险大的案子。但我仍然醉心于刑事法庭上那种唇枪舌战、酣畅淋漓的辩论,喜欢办理刑事案。我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每一起案件时都要谨慎,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自己,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上是自己的一点体会,希望与各位律师同仁共勉。
第三篇。办案心得专题2008年我所代理了一起涉嫌贪污和单位受贿的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我和郭平珍律师具体承办了此案。作为一名刚入行的新律师,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郭老师时时刻刻都不忘指点和点拨。通过办理该案,有一些粗浅的体会和感悟,写下来与各位分享。
1、案情必须熟化,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由于郭老师有其他事情不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该案,因此我要承担该案的大部分工作。在和其他所的律师合作办案情况下,我曾一度认为合作办案的律师接触案件时间长,便出现了由其准备部分辩护意见的想法。但在实际合作办案过程中,由于该律师并没有很好的配合我们,因此我们在案卷材料没有完全熟化的情况下便匆忙取证,导致后来出现了一些差错。因此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和其他所的律师合作办案还是事务所内部的协同办案,都绝对不能有等要靠的思想,始终要把自己定位为主办律师、出庭律师的地位,始终要把每一位办理委托手续的当事人作为自己的衣食父母,认认真真、全面细致地准备好每一个案件,用郭老师的话来说也就是“材料哪怕不用也要准备的全一点”,千万不要打无准备之战。
2、出现差错后千万不要有抱怨和推诿责任的思想,要千方百计进行弥补
差错在所难免,出现差错以后,办案律师难免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思想包袱,也总想把责任推给别人,但实际上这样并无助于案件的办理。我认为在出现差错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委托人及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千万不能推诿责任,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的正确做法。我们应该千方百计的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出现的差错,给当事人留下我们尽力补救差错的形象。
3、和其他事务所的律师合作办案时要处处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
同行是冤家。在和其他所的律师共同办案的过程中,由于办案风格等等的不同经常会出现意见相左、配合不力的情况。如果认为对方不认真、不负责我们也千万不能在当事人或者对方面前表露出来。我们要善于发现其他人身上的闪光点,要善于发现自身的不足,要多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而不能得理不饶人。
4、要正确对待当事人家属的意见,防范执业风险
当事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夸大对其有利的东西,甚至也有可能串通其他人做伪证。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要增强自己辨别是非和驾驭案件的能力,千万不能被当事人所左右。律师是当事人的受托人,而不是当事人的代言人,我们时时要重视和防范执业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这也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前提。
5、要理顺和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律师是无冕之王,我们的每一次会见、调查取证及提交的每一个辩护意见都在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审查之下,为此我们一定要处理好和法院及检察院的关系。
在与这些部门及人员交往的时候,一个人的人品是很重要的,只有你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人才会得到他们的信赖与尊重。而一旦这种信赖关系建立起来以后,他们就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你,甚至你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小差错也会得到他们善意的提醒。而如果你的理论功底非常好的话,他们也会向你请教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对今后办理各种案件无疑是一种极好的帮助。
6、对于任何一个委托案件一定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心去办
当事人也许一辈子就打一次官司,律师看来很无足轻重的事情在他们看来也许相当重要。因此,律师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好份内的每一项工作。除了要追求好的诉讼结果外,还要给当事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让他们成为我们的义务宣传员,通过他们的宣传、介绍为我们带来新的业务。不过,办案律师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真的是太难了。有时候,虽然我们已经尽力了,但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还是不满意,甚至有时候我们做的一些份外的工作他们也认为是理所当然。说到底,其实还是一个心态的问题,只要我们调整好心态,积极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即使免不了当事人的抱怨,但我们也问心无愧。
7、要始终对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有信心
慎做无罪辩护也许是目前司法环境下许多刑辩律师的一种无奈选择。记得上次参加山西省律协组织的律师培训,一位老律师感慨的说,从业二十多年来成功办理的无罪辩护案件还不到十起。虽然有些案件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讲就应当是无罪,但为了最终的结果,有时候还是会采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策略。郭老师和这位老律师的观点不同,他认为无罪的就应当做无罪辩护,即使法院不判无罪也要做无罪辩护。因为律师要做的只是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要帮助法官做裁判。而且有时候只有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才能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上诉或者申诉留下后路。如果一味的追求辩护的效果或者结果,实质上还是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我觉得,采取什么样的辩护策略,其实是律师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是否有信心的问题。因为只有自己内心首先确信自己的辩护或者代理观点是正确的,你才能进一步去影响、说服别人。
8、要善于总结
做律师,一定要学会总结。不但要善于总结自己,而且还要总结别人,要学会从别人身上总结得失。总结不一定非要专门去写,要学会养成随时记的习惯,只要有感悟就随时记下来。我想如果能坚持下来,这些零零星星的记录对你日后将是一笔很大的财富。当然,光记肯定是不行的,还应该随时翻阅这些总结和记录,只有烂熟于心,日后应用起来才能得心应手。
有人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刑辩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织而成的,不历经艰难险阻,就不会有刑辩律师的王冠。我想,遇到荆棘和艰难险阻的不只是刑辩律师,
其他任何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也都会遇到。年轻律师也只有经历这些困难挫折才能逐步成长起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进入律师行业一年半的时间,希望通过我的不懈努力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成熟的律师。
第四篇:法官办案心得法官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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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9、如果要上诉,在上诉期期满之前的两、三天就要办理上诉,不能当天办理,如果法院书记员不在很有可能错过上诉期。
10、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到法院起诉时要向法院提交领取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在领取裁决书的时候就要将送达回证一并复印、领取,避免多次去仲裁委,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11、对裁决书不服去法院起诉时,诉状不能改变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