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建设,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材料充实档案,做到及时、规范、真实、条理、精炼、实用,有效地为组织(人事)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并受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主动送交应归档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审核归档。
第二章收集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
(一)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材料:
各类人员的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简历材料等;
(二)更改姓名、籍贯的材料:
个人申请、组织认定意见等。
第六条自传材料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一)组织审定的各类鉴定材料:
学生的表现鉴定、干部调动鉴定、挂职鉴定、转业鉴定、学习鉴定等;
(二)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已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登记表等材料;
(三)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有关干部个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等材料;
(四)完成专项工作、重大任务的表现材料等。
第八条学历、学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等材料
(一)在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培训、留学等学习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1.初中、高中、中专学籍材料等;
2.全日制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材料: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限于大学普通班)、保送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等;
3.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材料: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专家推荐书、学习成绩表、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情况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等;
4.博士后有关材料: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
5.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有关材料: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表、授予学位的材料等;
6.在职学历教育有关材料: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毕业登记表、党校学历证明材料等;
7.出国留学或参加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选拔留生审查登记表、报考登记(申请)表、学习成绩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及中文译本、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8.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9.肄业材料;
10.干部参加培训的有关材料:学员学习(培训)考核登记表、干部进修登记表、学员学习成绩登记表、培训证明等;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执)业资格统考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审表、申报表、审批表等材料;职(执)业资格统考的有关材料及证书复印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过渡登记表、审批表;评选各级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等;
(三)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等情况的综合材料: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目录。当选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等材料。
第九条政治历史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入党、入团、参军、入学、出国或从事特殊职业等的政审材料及调查证明材料;
(二)对干部政治历史情况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
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三)更改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和入党、入团、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报名登记(资格审查)表等相关审查材料。
第十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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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