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局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案

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紧密围绕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农村特色非农产业和农民创业开展培训工作,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做好我区年的阳光工程实施工作,巩固、扩大我区阳光工程取得的成果,根据鲁农科技字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任务

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在继续努力巩固和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和国家、省在农业领域和农村地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引导农民转变就业理念,促进农业劳动力向农业产业延长链转移,提高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从业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为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年全区安排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1200人,其中渔业病害防治100人,沼气工及后续服务200人,村级动物防疫员60人,畜禽繁育员40人,农村经纪人100人,农村信息员700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围绕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培训。配合动植物疫病防控、沼气工程,重点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沼气生产工及后续服务人才等,为国家涉农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二)围绕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开展培训。选择有一定就业规模、有比较规范的操作技术要求、有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的农业生产服务领域,如畜禽繁殖员、渔业病害防治、农村经纪人等开展从业人员技术培训,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提供人才支撑。

(三)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根据城区经济发展实际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如农村信息员等。加强特色职业岗位开发,引导受训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围绕提高农民就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开展引导性培训。为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常识、基本文明礼仪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引导性培训,帮助农民树立新型就业观念、适应就业岗位和提高综合素质,调动其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积极性。

二、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根据培训类别、培训成本和培训时间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根据培训成本,确定三类补助标准:

1、渔业病害防治培训,按人均460元补助;

2、沼气工、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畜禽繁殖员培训,按人均420元补助;

3、农村经纪人和地方特色职业农民,按人均390元补助

要认真落实培训券制度。培训券由各市按照省确定格式印制,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发放到学员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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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管好用好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要求管理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套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培训资金由省财政逐级拔付到项目县(市、区)。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后,必须凭受训农民提交的培训券、培训台帐以及区阳光办出具的培训审核合格证明,到区财政局审核报账。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加强对阳光办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阳光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确保阳光工程规范实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并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阳光工程,为阳光工程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挖掘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学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四)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培训机构,次年继续安排并增加其培训任务,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差的,将视轻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减少项目任务、取消项目资格,收回项目资金的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3年内不安排有关项目,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