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和国际电信建设项目是电信建设管理的重点。本办法所称全国性电信网络工程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以及其组成部分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电信网络和电信设施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符合电信网体制标准及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范。
第六条电信建设管理应维护国家通信主权,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编制所辖行政区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公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根据行业规划的要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含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逐年编制滚动规划(含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投资建设专用电信网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本企业(或单位)对通信传输线路及带宽的需求编制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并根据实际建设和发展情况逐年编制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含自建、购买、租用等)。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滚动规划期限为三年或五年。
第八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
(二)本企业(或单位)五年发展思路、目标、重点;
(三)本企业(或单位)建设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四)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等。
第九条企业(或单位)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电信网现状及上年度完成情况;
(二)本企业(或单位)当年发展目标、重点及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
(三)本企业(或单位)滚动期末发展思路、目标。
第十条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
(二)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需求、发展目标、重点及规划路由图;
(三)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建设项目框架(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等)。
第十一条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现状(含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项目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三)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四)滚动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第十二条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于国家每个五年规划期开始前上报备案,滚动规划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备案。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非计划单列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拥有全国性电信网络的计划单列企业的规划,同时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上报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该规划即自动生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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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条企业(或单位)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进行电信建设活动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及电信线路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断电信业务给电信业务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电信企业采取临时措施疏通电信业务的费用以及因中断电信业务而向用户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违反国家有关电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处罚,已竣工验收的须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