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暂缓新增城市公交车的紧急报告
县委、县政府:
为促进我县的和谐发展,保证稳定大局,杜绝因新增城市公交车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经认真分析研究,我局认为城市公交车应暂缓新增:
一、从城市公交车的界定看,目前不宜新增
1996年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997年安徽省交通厅在皖交体法函[1997]04号文件《关于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旅客运输”解释的函》里,对“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旅客运输”的界定是“在由省辖市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旅客运输。”依据上述界定,涡阳县根本不具备拥有城市公交车的条件。
同时,即使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的规定,公交汽车的营运范围是在建成区内,而不是向建成区外的规划区延伸。从目前建设部门规划和拟投入的公交线路来看,基本上都延伸至城市规划区边界,远远超出了建成区,由于不具有大量的乘客流动,因此不宜新增。
二、从我县多年来城市公交车的运营和发展情况来看,目前不应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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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综合上述情况,目前我县新增公交车条件尚不具备,时机尚未成熟,应暂缓新增。
特此报告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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