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几点思考(精)
第一篇:关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几点思考(精)关于嘉鱼县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几点思考朱华坤
住房问题关乎民生和社会稳定,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近三年来,我在平时廉租房的建设管理的实践中逐步发现,廉租房建设还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探索。
一、廉租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现状
嘉鱼县自2008年正式启动廉租住房建设,分四年申报四期建设任务共1310套。围绕全县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一整套保障体系,使得管理工作逐步规范,较好地实施了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
一是政策规定逐步完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的若干意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等国家的规定要求和本县困难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县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逐步健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机制,扩大受益群体,保障范围从困难家庭向低收入家庭扩展,配租标准从人均8㎡扩大到13.5㎡,实物配租对象扩大到所有困难持证家庭及部分低收入家庭,较好地缓解了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的问题。
二是保障措施逐步到位。廉租房建设管理工作由县统筹实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调配,县房管局审核并提
供廉租住房房源,县房管局保障办、公房管理办对房源实行经租管理,协调和住户日常管理,申请人申请材料由社区、街道及房管、民政部门初审上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采用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三种形式解决住房困难。目前,福源小区400套已分配到户,南门400套已准备就绪等待分配。
三是服务配套逐步完善。本着服务于民、方便为民的原则,政府部门及街道、社区竭力做好廉租房房源及服务保障工作,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间,实现“应保尽保”。
二、廉租房与保障对象的管理问题
从本质上看,廉租房是一种国有资产,如果越建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这部分与日俱增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如,物业管理的问题,物业费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本身就是一笔不菲的支出,如果政府不收,小区的管理及维护成本又将成为政府沉重的负担,我们在审核中了解到有些地方已经出现的廉租房住户不交并且要求免收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现象,由于集中居住,个别做法很容易产生效仿效应,最终难免导致一些群体事件的发生。同时,由于廉租住房面向的是社会最低收入群体,集中新建廉租房,难免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从长期看容易导致社会不同阶层在空间上的分化和隔离,也有可能出现“贫民区”,这会加强最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自卑感,而且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资金成了县级财政的巨大压力
嘉鱼县自2008年以来,共申报四期建设任务,共65500㎡,按照嘉鱼县消费水平,第平方米建筑成本(含通路、通电、通水为1000-1200元,其中中央补助每平方米300元,其余700元-900元缺口由当地财政负担,按照全县总任务来算,扣除中央拨款累计2220万元,地方财政累计负担约5600万元,对于一个县城区人口不足13万的县城来说无疑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
四、廉租房动态监管问题
廉租房的使用有其专属性,廉租房保障制度要求廉租对象必须是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由于居民收入监测的困难性,廉租对象的审核就变得更为困难。虽然,现行办法对建立廉租住户动态监管机制提出了要求,廉租住户动态监管机制也只能是一纸空话。我们在审核调查过程中虽然也发现有些地方实施了退出,但主要缘于群众举报等。
面对上述各种问题,廉租住房是要大张旗鼓地开工建设,还是应通过别的途径来获取。我认为,各级政府作为廉租房的供应主体应深入各地实际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廉租房的供应方式,保证廉租房的供应房源。
一是要实行建管分离。可将廉租房的建设任务交给城投公司,建设完成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再移交给房管部门分配管理。这样做法理由有三:一是城投公司既是专门承建城市基本建设的部门,也是政府融资平台,资金来源渠道较多,能缓解财政资金的压力,并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二是有利于全县统一规
划建设,配套设施辅助工程将更有保证;三是缓解房管部门压力,让房管部门可将主要精力放在审核、安置、审查和发放补贴等工作上去。
二是应该稳步推进廉租房货币补贴。建设廉租房周期长、投入大,相对而言,廉租房租金货币补贴更简便易行,也契合廉租制度尚未成熟时期的实际。实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公房建设模式也只是出现于住房短缺时期,政府发挥土地、资本等资源优势,在生产环节上干预住房市场,直接建造住房提供给居民。因此,一段时期内,建议仍以廉租房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来解决。
三是通过购买小户型住房解决实物配租的房源问题。在现有市场上,政府出资购买小户型住房,周期短,见效快,使困难群众能够迅速受益,既可盘活市场存量,利用现有资源,又可以避免因新建廉租住房而可能在土地供应、规划选址、开发建设、分配退出等方面产生的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也相应带动了住房
一、
二、三级市场的健康互动;同时,由于廉租户居住分散,不会产生“群集效应”,退出机制较易执行,消除了不安定隐患,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是要尽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体系。现行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方面也只有2003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几年来,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以及保障方式都有了很大改变,但一直都没有新的办法出台,各
地各行其是,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政府部门和廉租对象的权利、义务,促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于我国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几点思考
坊间有这样的调侃。国家进行教育改革,老百姓上不起学了;国家进行医疗改革,老百姓看不起病了;国家进行住房改革,老百姓住不起房了。此言是否偏激姑且不论,至少说明上述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改革并不成功。作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的高房价以及房地产开发的暴力问题,已经成为城市社会中“公认的最大的民生问题”了。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正式宣布停止住房收入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福利分房的旧体制被迅速打破。同年,“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被确定为基本方向,当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能够覆盖的群体约占到城市人口的60%~70%。昔日杜子美“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梦想正在变为现实。一时间,“让老百姓买得起房”成为体现人民政府平民思想和公信力的一大筹码。但是,之后的房地产业却被定位于经济支柱产业,城市地价不断创出新高,房价年年攀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在房地产业巨大的利润压力下自然被忽略。一晃10年将去,弹指一挥间,中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却走进了死胡同。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
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其基本政策框架是,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或者提供廉租住房。9月,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已先后发布政策,廉租住房用地的供地方式与经济适用住房一样,享受划拨待遇。自此,房改政策似又回到原点。然而,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矛盾重重积重难返,这种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互补的住房保障政策,与其预期
相去甚远。何去何从。中央政府显得很焦虑,相关部委却显得很无奈,无房百姓则显得很郁闷。
一、国家土地新政是否做到了对症下药。
1、关于楼市乱局的冷思考
很显然,国家土地新政在央地矛盾间被扭曲了。面对gdp和城市形象的蛊惑,地方政府丧失了定力;面对暴富与强势的诱惑,房地产
商更不是柳下惠。各级政府、市民以及媒体,不能企图把平抑房价寄托在房地产商的慈悲与怜悯上。所以我们就遗憾地看到,当房地产商的模式真正主宰了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我们的城市就堕落成了“富豪们的乐园”。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的利益和心态就会逐渐趋同,视弱势群体的“草民”如阿q一样“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国六条”出台后,据调查显示,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3%,其中北京上涨10.3%。2006年5月,“九部委”急急抛出“国十五条”,明确了新建住房的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一时间房地产商人人自危,却无不等待观望。一个月后,“九部委”自纠自错解释为“住房总面积的70%”,房地产商们则弹冠相庆地说“这就灵活多了”。于是房地产市场就又一次进入周期性反弹,其结果更是拉动了房价水涨船高。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东直门某楼盘2007年4月底才能交房,2005年12月的开盘均价就达每平方米3万元,2006年12月更是涨到3.8万元。据介绍,这个楼盘的套型面积竟达
300~1200平方米,其市值远远超出普通百姓的承受能力,简直就是天文数字。2006年12月,郑州市某地块挂牌出让首次出现每亩431万元的所谓“天价”,媒体一片哗然,有人甚至称其为“郑州土地的灾难日”。事实上,不到一年光景,郑州市的地价屡创新高,如今已突破每亩450万元。全国各地的所谓“地王”屡创天价已经不是什么
新闻。保利地产和万科集团两大上市公司,前者
6、7两个月内在全国7个城市拿下11个地块,出手资金82.9亿元;后者仅7月份就在北京、东宛等城市拿下多个地块,支出近60亿元。成都的楼面地价已到1.2万元,宁波甚至涨到1.6万元;杭州的
一、二级土地已不敢推出,一推就又出现“天价”。
政府的相关改革及其政策出台,应把握“积极慎重”的原则,既不能畸轻畸重,又要避免因噎废食,尤忌朝令夕改。在一个政策或者制度出现问题的时候,应当针对漏洞进行及时的修补和改进,而不是推倒重来。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再设计新的制度……这种制度的不断自我复制,仍然是传统的治乱循环在国人思维上的反映,实际上也是一种带有投机色彩的做法,缺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健性。至少,相应的配套政策没能及时跟上,致使国家土地新政“高处不胜寒”,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2、平抑房价贵在正面疏导
何以出现“不治则已,愈治愈乱”的尴尬格局。我想,关键在于“治”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就好比当年大禹治水,贵在疏导。而不是像其父鲧,去一味地堵塞。
香港政府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问题的举措值得借鉴。据有关资料,香港人多地狭,房价之高居世界大城市前列,但香港人却不怕高房价。难道香港就没有低收入者吗。原来在香港,有大约1/3的人口租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屋”(即廉租房,1/6的人口从政府手里购买“居屋”(相当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总体上看,约1/2的人口在政府的资助下解决了住房问题。新加坡实施“居者有其屋”计划,每年将国内生产总值的9%用于组屋(相当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四十多年来修建了100多万套组屋,使全国目前大约84%的人口居住在组屋内。目前欧洲一些国家的公共住宅占住宅总量的比例约为40%-60%;日本的公共住宅也占到了50%左右的比例。在很多国家,住房权也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但政府要做的并非直接干预市场,而是让老百姓住上保障性住房。政府本来就有对纳税人实施住房保障的责任,因而城市居民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买得起的住房则是理直气壮。
世界上每个城市的居住业态都不可能是单一的,应该是高档与普通、受让与租赁并存。从居住理念和实际情况上看,我国更多的城市居民可能易于接受产权购买,其中低收入家庭则可能更倾向于廉租。2007年9月,经《中国青年报》与新浪网对8729人的联合调查,87%的人不愿意租房,69%最苦恼没有可供长期租用的房屋,64%认为有关部门提倡“买不如租”却没有提供政策方便。同时,有鉴于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在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之外,应将相对长期或者相对固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畴,既包括廉租住房,也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试想,如果我国一半以上的城市人口都能够通过地方政府的保障政策妥善解决了最基本的安居问题,那么房地产市场还会存在暴力空间吗。像“汤臣一品”那样有价无市的“超
级楼盘”,我想地方政府和普通百姓都会懒得理睬。
2007年8月24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数量和布局,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据有关资料,这些年,郑州总共下达了101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实际开工的只有623万平方米。据统计,2007年1~7月,郑州市住宅新开工面积为652.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7.8%,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为42.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1.4%。尽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增幅远远高于商品住房,但占住宅新开工面积的比重仅为6.5%,对于平抑房价、百姓安居等无异于杯水车薪。
与此相关,从我国对社会财富占有比例的现状上看,所谓“富人”大致占城市人口的20%。有鉴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属于划拨供地,并享受规费减免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有权对其套型等硬指标实施干预。至于有限投放的商品住房开发,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不受套型等限制,包括慎重审批而不是禁止供应别墅等用地,但要通过招牌挂等出让方式大幅度地提高其取得成本。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地方政府利用地价、税收诸多杠杆“均贫富”的过程,让“富人”没有太多怨言,让“穷人”感到基本幸福。什么叫做“构筑和谐社会”。所谓“和谐”,说穿了就是各阶层利益的
平衡而已。相反,国家部委目前这种全方位的干预力度,细化到限比重、限面积、限价格(即“三限制”等具体指标,我以为,这是对我国国情的误读、对宏观调控的曲解。
二、地方政府的哪些管理权益不能轻易言弃。
1、——在哪建。2005年9月,郑州市出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但是,郑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此政策未予执行。理由一,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中心的初衷是为了经营城市,最大化地提供土地收益;理由
二、市政府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以及规模控制范围外符合有偿使用条件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其他集体土地,均应作为政府储备土地。政府储备土地的统一征收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亦即,土地储备中心只负责征收所有的出让土地,不含划拨用地。我以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该理由不仅荒谬可笑,而且不能审视度事抓住机遇。其思路并非“无利而不为”,而是“视利而不见”。
恰恰相反,部分手持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的房地产商,因其土地划拨的前置条件,在选址和征地上有着相当的主动性,往往对土地储备构成冲突和威胁,致使部分可以创造更多土地收益的地块被用作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如郑州市北环路附近,土地储备中心却往往对此徒唤奈何。
由土地储备中心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其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可以通过城市规划的修编或者调整,整合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和住宅建设用地,在城市周边相对集中地实施规划建设,同时因其区
位、配套诸多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市场经济并不是就没有规划和计划。房地产市场之乱,首先就乱在地方政府管理缺位。
2、——谁来建。
纵观国际社会,进入二十世纪,更多的社会权力集中到各级政府,但大包大揽之下,包袱也越来越沉重,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往往顾此失彼。上世纪末出现一种新的政府管理理念,那就是利用非政府组织来服务社会,以期更有效、更和谐地提供公共服务。所以出现了“民营化”这一概念,即更多地通过私营机构的保本微利的经营方式,来满足需求面越来越广、需求量越来越大的公共服务。目前,国际社会对民营化的探索方兴未艾,民营资本正在通过租让或售卖、授权、补充或补偿等多种形式,渗透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公路、电厂、水厂等各个服务领域,并通过竞争等手段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以最大限度地使百姓受益。
最近,郑州市政府下文要求房管部门注册成立郑州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周转住房和农民工公寓等住房的投资和建设。此政策既出,迅即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毁誉参半。像郑州这样的中等城市,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规模应在300万平方米以上。就一个城市而言,“投资”和“建设”两个词汇,将可能包含的对资金、人才等方面的需求,不容轻描淡写,简直不敢想象。如果该公司的市场角色并非定位为“开发商”,而是“发包方”,那么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为原本就起伏跌宕的
房地产市场又平添一个官僚机构,重新堕入效率与成本的怪圈,且容易滋生腐败。我以为,这一举措看似“以民为本”,实则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乃是政府部门对公共服务实施改革的一种倒退。
3、——建多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2005年9月,《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事实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长期失控,包括郑州市在
内,部分房地产商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后,随意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甚至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了严重偏离国情的低密度、大套型的现象,甚至还违规建有“楼中楼”、别墅等。有鉴于此,取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呼声在全国范围内曾一度甚嚣尘上。
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应包括区位、套面积、建筑层高、建筑物间距、小区绿化、配套设施和总价等多个方面,做到既经济又适用。因此,必须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成员真正成为政府补贴的享受主体。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
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设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我以为,从兼顾国情与民情出发,这个规定标准过低且过死。建议一,分别提高到80和60平方米,并以此为平均值,允许上下浮动10~20平方米,套型可分别建成“小三开”和“小两开”;
二、考虑南北方住宅结构、配套等差异,适当规定调整系数。
4、——卖给谁。房地产商怎么做。那就是在地方政府的政策框架范围内,如何使企业的收益尽快显化和最大化。然而,房地产商既没有义务也没有资质来审核、确定受让主体,只能在不高于限价的前提下“有水快流”。其结果可想而知,相当多的中产阶层、投机商成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受让主体,而且动辄多套购买,并迅速进入二级市场炒作、交易。这可能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遗憾的是,地方政府一度放弃了监管。中低收入家庭依旧望房兴叹,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以民为本”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根据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
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这使得政府部门难以准确地核实真实的家庭收入,从而使“中低收入家
庭”变成一个十分空泛而模糊的概念。我曾在政府常务会上提出过一个可能有些偏执的设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其实类似我国计划经济的普遍做法,既如此不妨通过工会、民政等部门,像当年发放粮票、布票那样,经过有权机构审核,然后确定受让主体,一家一票,转让不补。如今郑州市实行的“事先审核资格,事后摇号定房”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但之所以摇号,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政策归位太晚、历史欠账太多。
5、——谁来管。一方面,由于经济适用住房“保本微利”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商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方政府应建立稳定的土地供应渠道,并在税费、融资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少环节。以郑州市为例,目前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财政以及土地储备等政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分配、规划设计、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诸多方面,依旧是各自为政,甚至个别部门之间还出现了权宜之争,不仅降低了效率、抬高了门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政府形象。而政府部门的管理缺位,恰恰被某些不法房地产商视作可乘之机,从而达到规避政策、牟取暴利的目的。作为民心工程,地方政府应明确某个部门牵头,定期研究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区位、规费等,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申请、审核、批准和建设、销售、交付等等每个环节实施全程跟踪,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批后跟踪,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服务。
目前在管理问题上最重要的一个缺陷就是“二手房”市场。根据
国务院有关规定,“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无论属于上述情况还是其他投机行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二手房”交易应立即叫停,亦应对其参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回购,并根据申请重新确定受让主体,同时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2007年9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我认为,这个口子不宜撕开。
三、“小产权房”岂能一拆了之。小产权房”岂能一拆了之。何谓“小产权房”。目前有部分房地产商打着城中村改造或者村镇改造的幌子,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商品房并低价出售。这种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规费,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者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从价格上看,“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北京就出现了售价每平方米2000多元的“小产权房”公开叫卖。“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和经济秩序,
也因其法律空白和查处难度而带来相应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建设部此前曾发布了买房风险提示,特别提醒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否则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尽管如此,“小产权房”还是受到了低收入群体的欢迎,不少楼盘刚挖地基就卖空了。一方面,多数“小产权房”涉及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购房人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或者外来务工人员。总之,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令地方政府左右为难举棋不定。而少数房地产商正是利用了这种心理,把生米做成熟饭,自己赚足了钞票,然后把矛盾推给政府。2007年7月以来,北京市通州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出现的所谓“宋庄艺术村”,以艺术家私买农宅败诉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北京也由此开始对“小产权房”开展集中整治。7月以来,济南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18万平方米,其中包括8个旧村改造的野楼盘,建筑面积近8万平方米。西安也强制拆除了数万平方米的“小产权房”。部分地方政府在等待观望。为此,有关没收“小产权房”是否具备政策法律依据、拆除“小产权房”是否造成社会物质浪费等等,引起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房地产商和普通百姓的热议。成都、重庆两地则是通过“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认为“小产权房”是高房价下经济适
用房与廉租房供应不足的平衡和补充,同时因其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而具有风险性,作为公开的事实,有待整体性的制度安排。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简言之,对违法用地,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就是没收,不符合规划的就是拆除。我以为,简单地依法处置未免失之粗暴,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谋求出路。从源头上寻找突破口,处置“小产权房”,应以查处违法违规、顶风作案的房地产商为主。经权威部门出具意见,凡符合城市规划并建筑质量没有问题的“小产权房”,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房管理。透过现象看本质,“小产权房”的热销,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缺位和房地产业暴利的失控。试想,假如我们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制度能够落实到位,假如“小产权房”的售价仅比商品住房便宜个
一、二百块钱,谁愿意花钱买这种手续不全、没有权益的住房呢。
第二篇: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纪实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纪实
近年来,xx县紧紧抓住国家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机遇,统筹谋划、扎实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步形成了全域性推进、梯度保障、应保尽保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建立一套有效的领导机制
xxxx保障性住房建设主要集中在新城区。为了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时列为民生工程之首,并建立了一套有效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机制。
一是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职能部门,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成立了以县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实现了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廉租住房办公室三级联动,齐抓共管。三是建立健全了项目工作台账、定期检查、全程监督、旬报月报等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此外,还出台了《xx县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试行)》、《xx县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起草了《xx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县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统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xx县结合本地实际,把住房保障工程与旧城区改造、新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与廉租房建设结合。2011年全县廉租住房开工建设平方米,既有力推动了棚户区改造,也带动了城市建设和发展。二是与旧城区改造结合。以棚户区改造带动旧城区道路、供排水、供电、电信网络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对位置好的棚户区,安排商业开发,为发展服务业提供载体。同时开展“拆房还绿”,注重生态建设,以此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焕发旧城生机与活力,提高综合竞争力。
三、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自年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xx县根据保障能力和群众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目前,已将保障门槛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平方米,从人均年收入低于元的低保家庭放宽到低于元,实现了梯度保障、应保尽保的同时,先后次提高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年的每人每月元,提高到目前的低保家庭每人每月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元。
四、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
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群众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意见,高标准、高水平编制保障性住房小区及房屋的规划设计,确保群众满意。二是坚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严把工程材料关,确保工程质量。三是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监督审核机制,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全过程监督,严把资金使用关,确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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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2011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