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治理对策分析

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勇健王慧峰

我省自2007年12月19日统一部署开展“无缝隙、拉网式”治超总行动以来,各级政府精心组织,部门协同作战,全社会联勤联动,深入开展了力度空前的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攻坚战,使多年没有攻克的超限超载这一“顽疾”得以有效遏制。但在对治超工作进行总结的同时,我们发现短途运输和乡镇道路违法超限超载现象仍不容乐观,为此,我们结合基层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实践进行了分析和治理对策研究。

一、短途运输超限超载的表现形式

治超工作中,尽管政府牵头,运管驻厂卡源头,交警、路政控路面,其他部门协作监管,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在乡镇道路上表现仍较为突出。

一是从车型上看,以三轴、四轴重型货车为主,这些车辆同时涉嫌无牌、私自改装、敞篷运输等违法行为。从拉运货物上看,一般为土、沙、石、矿、水渣等流散货物,通常运往搅拌站、水泥厂、选矿厂等企业。从活动路段及时段上看,在乡镇道路和建设工地附近活动比较频繁,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下班时间和夜间,行程一般在5公里以内。二是乡镇道路超限超载问题突出。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实施意见规定,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不得驶入乡村道路。然而,有部分货车为逃避治超执法检查,绕行乡镇道路肆意超限超载;也有个别货车为降低运输成本走近道、赶时间,故意驶入乡镇道路行驶,这一现象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和河道两侧的乡镇、村庄表现尤为突出。

二、短途运输超限越载的主要原因

首先,企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进一步明确了货车装载要求,加大了对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省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时,特别针对我省是产煤大省、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处罚分级。省委省政府对治超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下发有关政策性文件和规定。但有关部门和企业法制意识淡薄,对此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部分企业负责人及个体户主、驾驶员对治超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企业认为只要自己出厂货车不超载就行,进厂超载与自己无关,对进场超限超载违法驾驶人缺乏教育和管理,助长了驾驶员“多拉快跑”的心理和行为。个别车主唯利是图,不惜损坏路面、污染环境,不顾交通安全私自改装、加高马槽超载超限来换取更多的利益。

其次,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死角。短途超限超载所载货物以沙、石、水渣等流散物为主,而这些原料一般来源于河道、山沟的一些采沙厂、石料厂等贮备场所,这些场所大多不具备经营条件,也根本没有称重设备。类似的超限超载行为缺乏必要的源头监管,个别非法经营者故意与有关部门“捉迷藏”,你来查我就停,你一走我就干,有的晚上偷着干。监管不到位为肆意超限超载车辆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三,受执法环境影响,治超工作有时比较被动。受“人情网、关系网”的影响,少数治超执法人员在查扣超限超载车辆过程中,面对朋友、同事、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打招呼,对待治超行为难以做到依法处理。特别是一些重点工程的施工车辆,持有某某工程建设指挥部核发的通行证,施工单

位及驾驶员就以重点工程建设加快进度为由,经常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等,造成了治超执法人员想管没法管、想治理阻力大的被动局面。

第四,乡镇道路管理失控,执法部门标准不一。乡镇道路一般由乡镇政府筹资修建,对道路的管理没有确定责任主体,管理失控。从执法依据看,认定超限超载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处罚标准不一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超载违法时是按车型的总质量核定超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卸载、记分、罚款处理;而交通路政部门则按照超限的比例实施处罚,对超过道路限载规定的,按超限论处,使得乡镇道路成了治超的盲区。

总之,短途运输和乡镇道路超限超载的存在,同样干扰了货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破坏了道路和桥梁,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治理短途超限超载的对策分析

治超工作是一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利国利民的大事,巩固治超成果、治理短途超限超载运输刻不容缓,我们结合基层治超实践就如何解决短途运输和乡镇道路超限超载等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由政府组织,在各治超成员单位抽调精兵强将组建综合执法队,加大对采沙厂、石料厂等贮备场所以及汽修厂的整治力度,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没有称重设备或者存在超限超载隐患的,坚决不得复工生产,任何汽修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机动车技术参数。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以上场所的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把超限超载隐患堵在源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定乡镇道路的管理主体,在各条乡镇道路入口设立限载标志,在主要路段设立限宽或限高门,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驶入。综合执法队要不定期、不定时地深入河道、山沟、乡镇道路开展综合治理活动。同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超限超载、阻挠治超工作、破坏治超设施的违法行为,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层层负责,狠抓落实。由政府牵头,将治超工作层层量化、细化,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责成专人负责,把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必须做到进出厂区货车均不超载;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手续不完善的车不用、超限超载车不上路。

(四)严格管控,严格处罚。首先,要保障治超专项经费的落实,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配备便携式称重设备和必要的治超装备,提高路面管控能力。其次,要适时开展大规模的联合治超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关系车、人情车、特权车、钻空车、无牌车”,必要时可与相邻县市开展交叉治超行动。第三,公开处罚程序和标准,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严格责任倒查,严格责任追究,严格从重处罚。

三年的治超成果来之不易,同时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坚信,治超工作有党委、政府的坚强后盾,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超限超载这个“顽疾”一定会得到彻底根治。

第二篇: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个次修订

根据2012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

(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通行管理

第七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除运输重型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外,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治超检测站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治理,也可以根据本省有关规定设立流动检测卸载点。

第九条治超执法人员在进行治超工作时,可以设置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检测后方可认定。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认定。

第十一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运车辆涉嫌超限超载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并引导到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卸载点进行检测。

称重检测结果与当事人之前接受处罚后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的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可视为二次货物拼装。

第十二条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获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者部门,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县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对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可以利用计重收费系统,加收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扰、拒绝治超执法人员实施超限超载检查,不得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设施、威胁治超执法人员。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的,由治超执法人员将车辆强制驶离或者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

(二)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放行车辆;

(三)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

(四)发现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予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治超执法人员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前二款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只罚款、收费,不实施卸载的;

(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己有的;

(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而上路从事治超执法工作的,除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外,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辆次处一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年内超限超载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货运车辆或者驾驶员,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道路运输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已售出的,由货运车辆违规生产、改装企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回。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的;

(二)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

(三)查处后对货物进行二次拼装的;

(四)阻挠、拒绝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治超检测卸载点等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行政领导,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对公路货运超载超限形成原因及治理办法公路货运超载超限形成原因及

治理办法

小组成员:敖正开王莉

庞兰兰

罗敏凸显红

摘要

公路货运超载现在普遍存在,形式十分严峻。它直接威胁着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和人的生命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已造成严重的破坏和损害。文章分析了公路货运超载产生的危害、形成的原因,分析现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及其政策的治理效果;借鉴国内外治理超载超限政策启示,对治理超载超限问题采用何种措施,提出治理超载的对策,从而改善公路货运市场。

【关键词】

超载超限政策危害治理

公路货运超载超限运输,已成为公路运营管理中的一大顽疾。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公路超载超限运输是在经济持续增长、新旧体制过渡、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无序性、运输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如何通过政策手段来缓解超载超限问题。如何从市场失灵的状态演变为政策体系的合理管理模式。本文从超限运输的危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以及治理措施等方面,对超载超限运输现象作进一步深层的思考。

一、超载超限的含义及其危害

(一)超载超限的含义

超载,是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质量。超载问题主要影响汽车性能和行车安全,在我省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机关共同管理。

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包括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长度、大件运输车辆的总重、车辆的装载质量与轴荷等。超限会对公路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主要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超载和超限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从其标准的制定上来看,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从其执法主体上来看,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从其法律责任上来看,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二)超载超限的危害

1.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超载运输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就会导致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超载车辆特别是运送沙石、水泥、木材的车辆,在运送途中常出现货物散落现象,散落后得不到及时处理,对后面来车的行车安全造最大威胁,造成险情和隐患增多,从而引发恶性交通事故。超载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往往造成道路多条车道甚至全部车道占,形成长距离、长时间的严重交通堵塞,严重扰乱了公路交通秩序。

2.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道路是交通的物质基础,道路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在当前我国道路建设速度缓慢、质量不高、交通需求矛盾加剧的情况下,超载对道路产生的危害则显得尤为突出。它严重损坏路面、桥梁等基础设施大大减少了公路使用寿命。

3.扰乱了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氛围,不利于健康公路运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因此,对货运超载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二、超载超限形成的原因

近年来,尽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违章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然而,超

3载现象却屡禁不止,有愈演愈烈之势,整顿稍一放松就会出现明显反弹形势,这种现象的产生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既有人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例如法制不健全、未从根部着手治理、降低物流成本、不正当竞争等等。

(一)客观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超载最高罚2000元如果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严重超载行为且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暂扣驾证期间驾车可拘留,最高罚款额为2000元。但仅对司机罚款并没有从源头制止超载,只要超载带来的利润大于罚款的数额超载现象就不会消失。

2、各项税费的支出比重大

进行载货运输的车辆每年要支付养路费、运输管理费货物保险费过路过桥费油料费等共计14项费用的支出,这些费用数额高低不等。油价上涨为物流企业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成本增加,物

3、货运企业集中度低

货运市场呈现多、小、散、弱的特点,无效竞争的状态使市场竞争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导致运输资源严重浪费,运价畸低,造成不超载不赢利的局面,并且大多数货运企业没有很强的竞争力,无法在整个供应链中提供高利润的增值服务,只能在仓储运输方面得到一些生产商的外包生意,因此不得不在运输方面超负荷运作。

10%。

(二)主观原因

1.运输成本规模效应的驱使

成本是直接影响公路运价水平的重要因素,而运价高低又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社会效益。运输量是影响运输成本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每单位重量的运

4输成本随运输量的增加而减少,承运商正是看到了这一原理,不断提高货车的实际载重量来分摊固定成本,提高利润率。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一、为车辆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未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对货运车辆驾驶人非法改装作如下处理: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加高车厢拦板现场进行切割或让驾驶人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