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06月25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设置的一个税种。

1.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缴义务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凡是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同时缴纳城建税。这样,城建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也包括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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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5.计算及申报缴纳

应纳城建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种税税额×地区适用税率,城建税的申报和缴纳,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同时进行。其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同三税的申报和缴纳的规定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