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五篇范文]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枣建科设字[2010]11号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0号令)、《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8]53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切实保证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筑节能工程效果,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项目建设各阶段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相关设计人员须持证作业),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设立节能设计章节及热工计算书。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

1、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后,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后填写《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2、对于经济适用房等免于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免缴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手续,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填写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后,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节能施工承诺书》

三、申领施工许可证阶段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加盖建筑节能部门公章的《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手续(对于免交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免收相关文件)。

四、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划和工艺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人员须持证作业)

2、施工过程中,使用我市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等必须是通过省墙材建筑节能技术认证的产品,使用外省市新型墙材企业的产品必须取得我市新型墙材备案证明。市墙改办将不定期到工地抽样封存,并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3、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墙改办及市财政局综合科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同时提交“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复印件(对于免交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免缴基金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手续)、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等资料,市墙改办组织现场验收。对未申请墙体验收而对墙体进行隐蔽处理的建设工程,市墙改节能办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返还基金,不予建筑节能备案。

检查结果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重要依据。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在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节能办提出节能建筑评审认定申请

2、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和热工性能现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已申请验收的工程市墙改办会同市财政局综合科现场检查围护结构的节能构造及外窗施工等与设计是否一致,并审核以下材料:

(1)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对于免交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免收文件)。

(4)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5)《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用表》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文件。

(7)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和热工计算书)。

(8)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9)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认定证书、备案证书等。

(10)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11)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经竣工验收审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由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加盖公章,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和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基金不返还不验收备案。

各级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证建筑节能效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方案、专项验收”的建筑节能管理措施,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各方责任主体,将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全市公共建筑总体节能50%、居住建筑总体节能65%的目标顺利实现。

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建质〖2006〗192号)

一、建筑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步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二、设计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立建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施工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理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相关单位的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近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43号令2005–11—10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题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和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12月4日联合颁发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4条。

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对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

监理单位,应执行该规定要求。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该规定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对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幕墙(全玻幕除外);

4.倾斜装配窗、各类顶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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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委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