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六项禁令”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
一、严禁对行政相对人办事推诿、刁难,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者不予办理。
二、严禁利用职权收要、赊借行政相对人钱物,报销费用,或者接受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消费和服务。
三、严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作风粗暴。
四、严禁借执法之名勒卡企业,要好处,办私事。
五、严禁利用行政审批职权引导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六、严禁在监督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滥施职权,或者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该查处不查处。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六条禁令的,先予免职,再依程序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六条禁令,被本部门上级机关问责的,视情形对该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二篇: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和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
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十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对违反本规范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5.20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
第五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1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扣或先行登记保存涉案物品,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委托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应实行查处分离。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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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九条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