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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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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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类】

铁道部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996)铁财第123号1996.11.061996.11.06财政财务其他

铁道部

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6/11/6(1996/11/6)(1996)铁财第1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建设资金是完成国家确定的铁路建设任务的重要保证。为规范铁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建设资金的损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铁路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基建借款、机车车辆购置借款、利用外资借款、铁路建设债券、向地方筹措的资金和用于基本建设的临时性借款等。

第3条铁路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管理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基建财务的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单位或本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只负责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部拨建设资金必须单独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允许与其它业务及资金相混同。

第4条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

第5条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按铁道部制定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铁计〔1996〕55号)执行。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

第6条铁路建设基金是国家用于铁路建设的预算内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营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代收,按规定层次逐级上缴铁道部。

第7条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和国家信贷计划发放的铁路基本建设贷款,由铁路各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及时向开发银行提报用款申请,建设单位接到开发银行的贷款指标通知后,及时办理支用贷款手续,保证计划内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第8条铁道部接到国家安排的机车车辆购置贷款信贷计划后,及时向建行总行及有关银行报送全年机车车辆购置贷款用款计划,按国家规定的贷款条件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办理贷款支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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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28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第29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发文号:铁财〔1996〕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