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最终)

第一篇:四川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管理办法(最终)《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

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

1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各地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格证书。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分别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以上(含乙级)、丙级以上(含丙级)资格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划分严格遵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执行。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两个及两个以上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审查专家必须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

第九条项目的申报和入库

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

2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

根据立项申请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地质灾害治理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逐一安排开展勘查工作。

第十条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工程治理方案建议。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项目设计书提出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防治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十五条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并

3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并组织专家对施工图设计书(送审稿)进行审查。对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书进行批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有较大变更的,还应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及比选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

4总投资额不小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通过招投标确定。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须采取招投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治理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施工图设计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小于上述标准上限值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招投标或比选。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是指公开招投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方能予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招投标或比选方案的核准。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或比选方案的核准。招投标或比选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招投标或比选程序。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或比选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招标或比选信息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

5必须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内容必须一致;招标人或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或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和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招标或比选过程中,应有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指导。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施工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七条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6第二十八条验收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监理报告;

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

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理》的规定进行有关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情节特

7别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申报工作方案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申报工作方案

一、工作流程:

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保定市国土局评审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财政部审核批复资金保定市国土局组织勘查、设计、施工、验收。

二、责任、权利和义务:

方案

一、你单位负责县里相关人员的联系,我单位负责报告编制、市局、省厅和部里的公关工作。申报没有成功,我单位承担支出的费用;申报成功,按比例支付你方信息费,信息费比例协商确定。方案

二、你单位负责项目的外联工作,包括市局、省厅、部里的公关工作,我单位做技术支撑,负责报告编写和评审,我单位收取项目的技术费。技术费金额按照项目规模大小协商确定。

三、申报必备条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第三篇: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建立、更新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简称项目库,下同);协调省财政安排重大项目资金;提出资金分配计划的建议;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大项目进行审查;下达勘查、设计、治理工程项目任务;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组织对投资较少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审查;及时将审查后的勘查项目决算、

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和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实施和监管及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承担治理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承担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规定的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勘查与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两个及两个以上阶段的工作。

第六条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建立项目管理廉政责任制。从事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的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责任书。承担项目勘查、勘查监理、施工图设计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应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承担项目治理工程施工、施工监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工作廉政承诺书。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项目库以各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基

础建立。

第九条新增项目入库

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开展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新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有关要求的,纳入项目库。

针对新发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也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经省国土资源厅初步论证、审核后,符合有关要求的,纳入项目库。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项目库。第十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程度,结合资金落实情况,按项目库年度项目数及投资情况,制订各市(州)资金分配计划,并商省财政预拨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且已消除隐患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及时归类、标注或销号,建立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章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勘查、勘查项目监理与施工图设计项目承担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采取委托方式确定。受委托主体单位为以下单位:

(一)四川省地矿局、四川省冶金地勘局、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四川省盐业地质大队、铁二院、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

(二)外省(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有关中央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川企事业单位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向受委托主体单位发出邀请函,以“项目打捆”方式,列明项目个数、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等。由受委托主体单位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并

分配相应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出无条件服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工作部署和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承诺。

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向受委托主体单位拨付项目工作经费,由受委托主体单位负责具体拨付至各项目承担单位。

同一项目勘查、设计工作可由同一项目承担单位一并承担。承担勘查、设计工作的同一受委托主体单位内的单位不得承担该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的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勘查单位进行野外踏勘,编制勘查设计书和勘查项目预算书。根据审查后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工程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及治理工程投资概算书。根据审查后的可研、初设及工程投资估、概算书,确定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和工作经费预算后,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根据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开展设计工作,编制施工图设计报告和治理工程投资预算书。

第十四条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单位须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提交勘查设计书,明确勘查手段、方法、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编制勘查工作经费预算书。

第十五条对预算大于100万元(含)的勘查设计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对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勘查设计书,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勘查单位应根据审定的勘查设计书开展勘查工作。勘查工作应完成勘查设计书提出的任务,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

害隐患点应提出工程治理方案建议。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勘查工作成果应包括勘查报告、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治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治理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等。

第十七条勘查项目实行监理制。与被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应重点对勘查设计书及勘查预算书执行情况、勘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勘查项目完成后,监理单位应重点对勘查工作实物工作量及质量进行如实核定并提交勘查项目监理报告。

第十九条勘查工作完成后,勘查单位应提交经监理单位书面认可的勘查项目决算书。勘查项目和勘查项目监理工作经费按照勘查工作经费决算的一定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对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大于800万元(含)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对初步设计工程投资概算小于800万元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审查勘查设计书的勘查项目,其勘查项目决算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查勘查设计书的勘查项目,其勘查项目决算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根据勘查工作成果专家审查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送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结论、每个项目的勘查工作决算、治理工程投资概算等,并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负责。

第二十三条根据勘查工作成果、专家审查意见及治理工程投资

概算,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施工图设计任务书。设计单位据此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告及治理工程预算书。施工图设计工作经费按照治理工程概算中直接工程费的一定比例计取。

第二十四条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的审查,省国土资源厅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评审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以批次形式,及时将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及完成情况、每个项目审查后的治理工程投资预算等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对上报的有关资料负责。

第四章专家审查

第二十六条震后地质灾害勘查与施工图设计项目实行专家审查制。技术工作成果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库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适当聘请省内外其他专家。在组织开展勘查工作成果、施工图设计工作成果审查时,需同时邀请经济专家对治理工程投资概、预算进行审查认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应对审查报告质量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与不予通过)提出明确结论。评审结论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一个承担单位累计出现三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对该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全省通报。对累计出现五次成果报告审查不予通过的,取消其参与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专家评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原则上每个项目的勘查设计、勘查成果(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果评审费用发放标准不得高于300元/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超标准发放评审费用,评审专家不得以咨询等方式收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根据审定后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和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防治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的监管下,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及时组织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工作。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治理工程进展及预算执行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及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

其中,施工图设计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原治理工程项目直接工程费10%(含)且设计变更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含)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它施工图设计变更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核准。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紧密配合,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勘查、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并不得再次收取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派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指导施工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治理工程完成并经审计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原则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并适时对竣工项目进行抽验。

第三十六条验收依据

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施工图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

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验收内容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报告;

3.监理报告;

4.初验时需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应的审计报告,终验时需提交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

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局指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并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一经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评审专家除评审费用外以咨询等方式私自收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费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评审活动的资格。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评审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领取与评审项目有关的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

无故不按工期完工,设计单位不按规定在施工期间派驻设计代表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扣分、暂停申报项目资格等。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行政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导致人身、财产伤害、损失的,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地震极重灾县、重灾县以外的一般灾区及攀枝花8.30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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