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前,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
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
(一)《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全套施工图、相关评价分析报告、与参评项有关的计算和说明等,以及其它与设计评价有关的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提供:
(一)《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4份;
(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未进行设计评价标识的需提供设计评价标识阶段的相关申报资料),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
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只需提供与绿色建筑评价内容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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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绿标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