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海洋环境问题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看法 2
海洋环境保护
1.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单行法律。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由国务院颁布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3项行政法规。国家环境保护局还批准发布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分别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经过15年的法规建设,我国基本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2.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联合执法制度1985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沿海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建立了自然保护司,海洋环境保护办公室,海洋环境管理处或管理科,充实管理人员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目前,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有2500多名。
沿海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本地海洋环境的重点污染源及热点问题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1986年,环渤海地区建立了由天津、山东、河北,辽宁三省一市及其17个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成的环渤海环境保护协作组,编制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这是我国第一个区域性的海洋环保协作组织。
3.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从1985年开始,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七五”、“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以及跨世纪绿色海洋计划,并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沿海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编制了地方海洋环境保护“七五”、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以及跨世纪绿色海洋计划,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这项工作为定量化目标管理提供了依据。
自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控制和减轻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组织近岸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1994年,国家环保局组织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县的64个环境监测站成立了中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在沿海城市近岸、入海河口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的邻近海域,设主海水及底质监测点近300个,监测项目近30项,并对主要入海污染源(包括工厂企业直排口。入海河流、市政污水排放口)布设站位,进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
1997年,国家环保局组织开展了渤海、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设置了271个监测站位,其中海域站位89个,陆域站位182个,共获得水质数据6000余个。同时,沿海各地还对331个企业直排口、61个混合排污口、93个市政下水口、116个人海河口、5个海上石油平台和10万余艘船舶以及127万亩养殖塘等污染源进行了调查、监测。从总体上模清了渤海和黄海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1998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开展了东、南海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此次调查范围东海、南海沿海省和海南岛30米等深线向陆一侧海域,共布设296个海上监测站位,其中东海151个,南海145个,共采集各类样品2440个,获得各类数据4.3万余个。同时,沿海各地还对880个企业直排口,99个混排口,数百个市政下水口,94条入海河流,13个海上石油平台和16.4万艘船舶及90.3万亩对虾养殖塘等污染源排海进行了调查、监测。通过此次调查行动,获得了较为全面、综合的资料,为准确评价、分析这一海域环境质量,加强海域及沿岸海洋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与管理提供了基础资料。
5.对重点污染源强化管理,逐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10多年来,为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快治理老的污染源,遏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国家和地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据统计,大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100%,中、小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执行率为70%到80%。在“六五”期间安排渤、黄海沿岸195项重点治理工程,“七五”和“八五”下达了280个重点水污染源的限期治理项目。至1997年底,沿海地区工业废水处理率和污水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85.3%和64.3%。1994年,11个沿海省(区、市)完成了44546个企业的污水排放申报登记,发放了9574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为保护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拯救珍稀、濒危的生物物种和有价值的自然遗迹,国家共建立海洋及海岸类型自然保护区59个,总面积约367万公顷,其中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6个,面积约90万公顷。
8.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交流和合作;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积极参加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方案”、防止难降解有机构调查评估及其旨在保护区域海洋环境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和“东亚海行动计划”,组织编写和提交了有关国家报告。通过交流与合作,了解了其他国家海洋环保的情况和经验,促进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