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特困户认定及补助制度

为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本着最大限度照顾棚户区内困难群众的精神,根据《*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棚户区改造特困户(以下简称特困户)的认定工作,由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牵头,成立由区公安、民政、残联、房管、卫生、监察等部门和辖区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认定与补偿工作。

二、认定的原则及标准

(一)特困户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特困户的认定工作及有关优惠政策的适用,仅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三)特困户的认定条件

1、特困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

(2)没有住房或每户住房面积不足45平方米;

(3)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无偿分房、集资建房、自建公助等形式的住房补贴政策;

2、特困户必须具备下列特殊条件之一:

(1)只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人患有卫生部门规定的“十种大病”之一,且无力支付治疗费的;

(3)家庭成员中有人存在身体残疾或智力残障,且无劳动能力的;131132

(4)孤独人员家庭;

(5)以低保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供养一名以上大学生就学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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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困户认定工作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许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惩罚措施

对于采用虚假手段申报特困户的住户,一经发现,将取消特困户资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