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妥善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区现行相关配套文件,并结合我区棚户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采取异地定销安置房安置、就地安置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三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定销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区棚户区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管理及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被拆迁人选择就地安置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评估价优惠不低于10%的标准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就地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优惠不低于5%的标准结算。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40平方米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多套房屋安置,多套房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原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区相关配套文件之规定计算和支付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在动迁期内选择货币补偿,于6个月内在*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可持《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新购商品房产权证及相关手续,至区棚改办领取一次性补贴(金额为原拆迁合法房产评估款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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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协议单套面积以图测面积为基础,最终以产权管理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异地定销安置房和就地安置房选房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棚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