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

关于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

土地流转要坚持“一个前提”和“五个有利于”:

农民自愿、自主,关键要自主。

有利于粮食安全;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有利于

农业机械化和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农民共同富裕和全面小康;有利于增强中国转型发展的“韧性”。

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党务必居安思危,切实防止忽视和放松“三农”工作的倾向。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关键在于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转市场。只有这样,农民致富才能实现,粮食安全就有保证,“三农”问题才能解决,农村的繁荣稳定和农民全面小康也就有了希望。

土地流转的过去:伴随着承包制,农村的土地开始流转

从承包制开始的那一天起,农村的土地流转就开始了。

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初的土地流转,受承包期短的限制,土地流转一般在村组内农户之间或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流转费在200-300斤/亩谷子或玉米。80年代的土地流转,动因主要有:部分农民加入乡镇企业和流通领域就业;专业化养殖等多种经营的发展;少量的农民进城。这个时期的土地流转是自发的,自主自愿的,也算是公平交易。

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不少农民种地亏本,撂荒现象日益严重。各地政府为了禁止农民撂荒,普遍向撂荒农民加征100元/亩左右的撂荒费。于是出现了两种形式的流转:一种是亏本转包,承包农户把自己的承包地给他人种,不仅不收租,反而倒贴100-200元/亩;另一种是承包农户为逃避沉重的负担,将承包地一撂了之。对这些撂荒地,村干部不得不将其调整集中,以“合同”的形式集中转租给种地大户,承包期一般10年以上。这种流转在20xx年之后,随着农民负担逐步取消,撂荒的农民又回村要地了。于是,产生了突出的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回乡要地的农民依据的是《土地承包法》,不愿还地的租地大户依据的是《合同法》。一时间搞得最高法也不得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此类土地纠纷由地方政府调解和仲裁,基层法院不得受理。最后,《承包法》大胜《合同法》,种地大户有条件退出了土地,重新实现了“均田地”。

90年代中期开始的土地流转,和80年代有本质的不同,部分农民流转土地虽然也是自主的,但是被迫的,并且是亏本流转;部分农民一撂了之,其土地由村干部转租给“大户”,更不是自己的意愿。

土地流转的现在:新农村建设热潮,催生各地不同的土地流转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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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前提是。农民自愿、自主,关键要自主。现在,不仅农业税费都取消了,撂荒费也取消了,种粮还有补贴,承包地有利可图了。这和80年代相似。按理说,这种状态下的土地流转是不必需要外人操心的,农户土地流转或不流转或休耕撂荒,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最近几年,不仅政府官员为农民土地流转操心,就连城市人也都特别关注农民土地流转,比农民还操心。这是不正常的,要警惕土地流转中农民主体地位和自主性被侵犯。

五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粮食安全,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吃饭始终是大事。特别是石油价格高企,生物能源产业化已经成为现实,汽车也要吃粮食了,粮食安全更脆弱了,更紧迫了,更复杂了,更重要了;二是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是农村社会结构关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一旦破坏了,比照城市制度供给,成本会极高,每年至少需要中央财政支付万亿、甚至数万亿;三是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劳动力转移;四是有利于农民共同富裕和全面小康;五是有利于增强中国转型发展的“韧性”——经济、社会、政治安全性和稳定性。改革发展可以慢一点,决不可重来一次。

如果坚持“一个前提”和“五个有利于”的原则流转土地,笔者认为未来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可能会是农户承包地向农民互助社、合作社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东光县古树于村的土地流转模式就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