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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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城镇建设中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作者:王玉香

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20期

[摘要]小城镇在农村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发展小城镇对于推动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资源浪费、耕地建设等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之一,极其宝贵,土地合理利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缺,因此必须按照2013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一、当前小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小城镇在农村发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发展小城镇对于推动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解决农村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耕地建设等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当前在土地管理与利用方面却存在着以下问题:

1.我国大多数乡镇企业是以原来的自然村落为依托发展起来的,具有明显的地域属性,零散分布于农村。乡镇企业分散分布带来了三方面不良影响:

(1)由于农村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难以转移到城镇,使得我国小城镇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小的格局。

(2)乡镇企业之间难以实现公共基础设施的共享和协作,集聚效益不明显。

(3)农村兼营现象普遍,农业产业化步履艰难。我国是个人多地少的国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人口的不断增长和人民居住条件的日益改善,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大造成耕地的日渐缩小和人均占地的急剧减少,使得人地关系恶化。

2.小城镇新建继续占地,废弃旧小城镇搁荒

因为小城镇的规划而要求的迁并和新建是符合客观实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但是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一方面,新的小城镇建设继续扩大占地,另一方面旧小城镇又没及时复垦利用。事实上,这些土地即使被复垦利用,也需逐步恢复提高到可以生产的长期过程,从而直接和间接造成农业用地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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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规划治理,小城镇规划治理要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的双重调控作用,建立与市场机制相应的规划治理机制,实行以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要建立与土地出让、转让的市场机制相适应的规划用地治理机制。对于出让、转让的土地必须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条件,保证小城镇总体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0个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发布,共分7个部分26条,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十二五”期间,我们将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5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严格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

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确保复垦耕地质量,确保维护农民利益。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