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县城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3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2〕2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或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县以上价格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县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监测工作。

县以上水利部门负责自备水源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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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