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今后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几十年来,风国矿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植被,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

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庆科资源开发中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地矿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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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露天采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面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其水平台阶的高度、宽度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得进行露天开采。

六、对已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要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结合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目标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照不同矿种、不同地区、影响环境的不同程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规划,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实施

七、要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防治与保护方面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和有关的技术、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对废口、尾矿进行二次开发和回收利用,不断提高矿产开发、保护和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