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88)国环水字第18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废水净化设施;污水综合利用、重复利用和闭路循环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饭店、宾馆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四条拥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二、设施处理水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水量;

三、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四、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

一、须暂停运转的;

二、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三、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日内,其他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设施处理水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四、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五、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六、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七、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二、设计、制造污水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三、对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创造发明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4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

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

第十条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

第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

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第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规范运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实行污泥属地集中处置。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处置。委托处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污泥运输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情况的现场检查、监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情况的抽查、抽测。

监督性监测水质采样方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监督性监测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档案数据库,以及监督检查台账,实行一厂一档。

第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第十九条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或者开发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未建成投运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涉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省级挂牌督办,并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

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

邳州市正泰纸业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一、初沉调节池

初沉调节池兼有调节水质、水量、沉淀悬浮物的功能。由于造纸废水中带有大量的悬浮物,所以初沉调节池中沉淀的污泥要定期排除(一般为1~2天),以免污泥长时间停留而腐败上浮,影响水质。

二、中沉池

1、定时观察沉淀池的沉淀效果,如出水浊度、泥面高度、沉淀的悬浮物状态、水面浮泥或浮渣情况等,检查各管道附件是否正常

2、观察出水挡板是否水平,出流是否均匀。如有挡板不够水平,应当适当调整,确保均匀出水。

3、应及时排泥,泥斗积泥太多,会发生污泥腐败上浮,反硝化等异常现象,排泥过多可能排出了污水,会提高污泥含水率,影响污泥浓缩池和干化场效果。一般情况下,中沉池污泥存积时间可长一些(一般为3~5天)。

4、经常测量沉淀池的进出水的悬浮物浓度,即可知沉淀池的ss去除率

三、气浮池

1、气浮池的加药量要视污水水质而定一般在0.3~0.6kg/t,加药后气浮中水以能看到絮状物为宜

2、气浮开启前要先开启加药搅拌泵3~5分钟,待搅拌均匀后,开启加药阀进行气浮处理。关闭气浮时,加药阀一并关闭,以防气浮中水倒流至加药罐。

3、气浮表面浮渣要定时清除,在气浮开启状态下,一般要3~5小时清除一次。清除时要先关闭出水阀门使气浮液面上升,再开启刮泥机,待浮渣清除干净后,打开排水阀,并关闭刮泥机。

4、定期清除气浮池的沉淀污泥,一般为半个月清除一次。在气浮停止运行并沉淀几个小时后打开气浮池底部的排泥阀,待污泥排完后再关闭。

四、水解酸化池

1、调节污泥量。水解酸化池稳定运行较长时间后,就会有剩余污泥。须通过及时排泥或加大水力负荷冲去部分浮泥、或降低进水浓度让微生物进行内源呼吸自身氧化的方法来调节水解酸化池的存泥量。

2、酸化池上面的漂浮物。应及时去处理

应及时去除水解酸化池上面的漂浮物,避免塑料袋、铁丝等杂物带入池内。

3、应控制进入水解酸化池的进水流量,本工程一般不超过30m3/h,以防水力负荷过大冲击活性污泥,造成活性污泥流失

4、水解酸化池表面的气泡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水解酸化池的处理效果,当发现表面气泡较少时,可能是进水流量过大超负荷,发生污泥流失,可将中沉池污泥泵入水解酸化池和降低进水流量

五、sbr池

1、本工程中sbr分四组,每组sbr池以12小时为一个周期,具体时间设置为:

进水:0.5小时;(进水时可同时开启曝气)曝气:

7.5小时;静止沉淀:

2.0小时;排水2.0~1.5小时;排泥0~0.5小时。(当出现过多剩余污泥时可适当排泥,但一定要掌握排泥量。一般情况下不必排泥。)

四组池子要交替运行。当进水浓度过高,出现出水水质明显变差时,应减少进水,适当延长曝气时间,待水质好转并稳定后再正常进水。在车间停产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进水的情况下,池内处理水不要外排,每天间歇曝气6~8小时,维持菌种存活,在长时间不能进水的情况下,(一般为一周以上)还要补充一些营养物质,如,尿素,面粉,淘米水等。

2、当池内充氧不足时,污泥会发黑、发臭;当曝气池充氧过度或负荷过低时,污泥色泽会较淡

3、应注意观察sbr池在曝气阶段时液面翻腾情况,防止有成团气泡上升(曝气系统局部堵塞)或液面翻腾很不均匀(存有不曝气的死角)的情况

4、应注意观察曝气池泡沫的变化。若泡沫量增加很多,或泡沫出现颜色则反映进水水质变化,或运行状态变化(如负荷过高)。

5、sbr池cod进水浓度一般不要超过500mg/l

6、鼓风机关闭前要先开排气阀,以防池水倒流至风机。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仔细观察,认真化验,如实记录,不断总结。争取把污水处理工作做的更好。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化验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一、工作范围

污水处理化验人员每天定时、定点在各工艺段采取水样,取样需具有代表性,及时进行分析,保证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对分析化验得出的数据要及时认真的填写,实事求是,确保正确无误,化验报告要一式三份,一份交企业,一份交管理人员,自留一份存档。

二、工作内容

1、负责污水检测分析工作

2、整理、保管好原始分析数据并及时反映水质情况

3、保管好化学药品,对有危险、剧毒的药品要按有关规定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4、做好化验室的环境卫生

三、工作要求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化验室长年水质检测不脱人

2、做到懂各项化验项目的意义,熟练掌握各项水质指标的检测方法,正确使用化验仪器设备,正确配制各种常用药剂

3、化验分析数据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不允许有涂改、错漏现象

4、加强安全操作,严格按照仪器的使用要求,按规程操作。实验操作要规范有序,实验结束,离开化验室时,关好源,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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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擅自拆除(关闭)或者闲置防治设施,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治理。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