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探究
摘要。时常在报纸上见到农民以致跳楼、自杀等以命讨薪事件,管见农民工追薪之难;而农民工的福祉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农民工维权,是我们法律人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分析农民工权利受侵的现状与原因,探索破解农民工维权难题的措施和非诉法律援助方式。
关键词:农民工、侵权原因
、解决途径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数以千万计的农民毅然脱下了泥裤子,怀着梦想闯进城市,成为城市里的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与繁荣默默地奉献。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在城市求职和劳动过程,遭遇到种种困难,其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通向维权的道路是那么艰难、沉重,以致跳楼、自杀等以命讨薪和杀害包工头或雇主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据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接近2亿人,这群农民工的福祉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并成为经济发展的重大隐患。农民工维权,不仅仅是政策问题,更是法律问题,也是我们法律人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首先要寻找和分析农民工权利受侵的现状与原因,从而积极探索出台一系列措施,建立起符合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法律维护机构,破解农民工维权难题。
一、农民工权利受侵的原因与现状
目前,农民工劳动权利领域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与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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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立法的缺位和漏洞,不能更好地追究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是法制根源。
1.农民工就业歧视不能劳动争议,侵害农民工自由择业权。目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以户籍、年龄为由进行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虽规定“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我国《宪法》没有赋予公民平等的就业权,用人单位往往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对农民工的户籍、年龄自行订立了歧视性规定,从而来排斥农民工到某些收入稍高、劳动环境稍好、待遇好稍的岗位就业。就业歧视,在现行劳动法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使得农民工在求职中遭遇就业歧视不能从法律得到有效救济。
2.劳动合同普遍存在问题。一方面,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以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逃避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虽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事实没有签订合同的普遍存在,但是没有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对劳动者的救济手段,以致纠纷时易被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来规避法定义务。尚未未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0条第4款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