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山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府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你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经批准,本次征收陈家桥镇丰文山村颜家敦社集体土地0.38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884公顷(耕地0.3016公顷);
征收四楞碑社集体土地7.9064公顷,其中:农用地6.3026公顷(耕地5.4493公顷)、建设用地1.6038公顷;
征收石桥冲社集体土地5.2394公顷,其中:农用地4.9120公顷(耕地3.9471公顷)建设用地0.3274公顷;
征收高石宝社集体土地1.0332公顷,其中:农用地1.0332公顷
(耕地0.9092公顷);
征收丰文山社集体土地0.3606公顷,其中。农用地0.3606公顷(耕地0.3156公顷)。
(一)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1、在籍农业人员;
2、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3、现役义务兵;
4、劳教劳改人员。
(二)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2.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三)农转非人数以实际转非人数为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28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具体承办单位沙坪坝区征地办,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住房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
2、拆迁时已经死亡的人员。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与农转非人员离婚后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三)、住房安置办法
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定点回购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由拆迁户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或定点回购房安置方式的拆迁户,以公告交房的时间作为住房安置的截止时间,此前符合政策规定新增加的属于住房安置的人员可补充安置,交房后住房安置责任终结;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拆迁户,以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书作为住房安置责任终结。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
(1)农转非人员每人可按285元/㎡的价格购买面积为30㎡的住房。
(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购买30㎡的住房。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城镇人员,或配偶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且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增购一个自然间(15㎡),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它处确无住房的人
员,可按385元/㎡的价格每人购买30㎡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可按885元/㎡的价格购买30㎡的住房。
(6)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按385元/㎡增购一个自然间(15㎡)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770元/㎡增购一个自然间(15㎡)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8)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85元/㎡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85元/㎡的价格购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770元/㎡的标准给被安置人。
2、定点回购房安置
(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800元/㎡;
(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或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的及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每人安置面积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
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200元/㎡;
(6)农转非人员已婚未育的,安置面积为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700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15㎡,定点回购房补贴价为315元/㎡,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8)住房安置对象可凭定点回购房安置协议在规定安置区购买安置房,曾家安置点为700元/㎡,陈家桥安置点为800元/㎡,西永安置点为750元/㎡(电梯房在普通安置房基础上每平方米加100元),因户型限制超出5㎡部分按1800元/㎡价格购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900元/㎡的标准给被安置人。因户型和面积限制,经审核批准后可在安置总面积内分套购买。
3、货币安置
(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格为1700元/㎡;
(2)持有两证的城镇人员,在他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
(3)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城镇户口或为主城九区以外的外地农业户口的及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的,每人安置面积15㎡,货币安置价按1600元/㎡;
(4)住房安置对象的直系亲属自1991年1月1日后从征地范围
内转为城镇居民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它处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
(5)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每人安置面积30㎡,货币安置价为1100元/㎡;
(6)农转非人员已婚未育的,安置面积为15㎡,货币安置价为1600元/㎡
(7)农转非人员的子女为轮换工,在单位确无住房的,每人安置面积15㎡,货币安置价为1215元/㎡。
五、过渡费、搬家费、搬迁补助费及租房补贴
1、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交房之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按户计发搬家补助费。3人以下(含3人)每户300元,3人以上每户500元,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的搬家补助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搬家补助费只计算一次。
3、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的,签定协议时由征地单位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1000元/人。
4、选择定点回购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从拆迁之日起,满2年没回购到安置房的,从第三年开始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租房补贴。
六、奖励
1、房屋拆迁奖励。因工期紧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每人奖励500元,按户结算。
2、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奖励。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或定点回购房安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房屋后,安置对象每人另行一次性奖励2000元,按户结算。
七、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建筑物补偿(见附表2)
1、采取自行申报(按产权证)与实际清理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标准予以补偿。
2、对逾期不申报、不配合丈量清理的,依照“两权证”记载合法面积给予补偿。
3、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两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4、征地范围内原批准为住宅,实际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其建筑物按农村住宅标准补偿,有营业执照等证明为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按1000元/证给予补偿。
(二)青苗、构筑物补偿
1、据实清理补偿
(1)青苗和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附表
一、三的标准据实补偿。(2)成片栽种的林木和果园、茶园、桑园、苗圃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1.2倍至1.5倍计算补偿。
2、综合定额方式补偿
征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采用综合定额方式补偿。它是根据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面积(部分征地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0000元的标准,采用包干的方式把土地上面的构筑物、附着给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与次同时另外再给予社集体经济组织每亩2000元的调剂费,用于妥善解决被征地合作社综合定额补偿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
(三)企业补偿:具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用房,且办理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交税依据,对其建构物按重置价格(按附表
2、4所列标准上浮50%)计算补偿,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净值的15-20%计算补偿。搬迁设备净值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进行认定。违章建筑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
(四)集体资产补偿。对镇、村组织所属集体资产的补偿可采取据实清理补偿和定额包干补偿两种方式。据实清理补偿由区征地办组织镇、村成立清理工作小组据实清理,资产清理表经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公示,双方无异议后签订集体资产补偿协议;定额包干补偿的具体标准为镇300元/亩、村500元/亩,建筑占地面积除外。
八、交地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九、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月一日
第二篇: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加快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村拆迁腾退工作,保障2014年世界种子大会重点工程如期举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位于洛平村土地、地上物以及附属设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补偿标的物
1、补偿土地位置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地上物补偿
在甲方尚未足额支付补偿款给乙方之前,乙方当然的享有在乙方补偿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林木苗圃等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待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第二条:补偿与支付
1、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见评估报告
2、其他补助:
_______台空调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电话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台电视共计_________元:
_______部网线共计_________元:
其他相关财物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
3、搬家补助费:_________元:
4、停产停业补助费:_________元:
5、双方解除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同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解决:甲方进行新村委会建设时,为乙方留出960平米的底商,乙方对底商享有优先选择权,甲方同意以低于同等底商租金80%的价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如果乙方同意则租赁期限不得低于10年。该底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交付。
6、支付时间与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将所有补偿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乙方,并保证在补偿款支付前保证不甲方延迟履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甲方足额支付补偿款后,乙方应将钥匙交给腾退办公室。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义务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2、乙方义务
(1)负责支付有本协议所产生的各项政府税收;
(2)负责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基本设施完整,结算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协调甲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擅自变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保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甲方违法拆迁的;
(2)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本块土地的;
(3)甲方不能按本协议要求支付乙方补偿款的;
(4)第三方对地上物主张权利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
(5)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权益情形的。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地上物,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
(2)乙方未经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许可即出租他人之物,或者地上物因受其他物权的限制,致使乙方事实上不能对地上物予以使用,按本协议租金总额的10%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乙方补偿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安置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按照乙方2010年的收入水平赔偿经济损失;
(3)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交付底商的,应按照乙方上一年度月均收入水平按月赔偿损失,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由于其他原因致使底商无法交付,无法使用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总额10%违约金,并以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为乙方寻找底商;
(5)因甲方的拆迁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一切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6)应当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____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_____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1被征用土地有关证件_________件,其中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土地所有权证,编号为_________。
附件2地理位置图(略)
第四篇: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征用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乙方(被征用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_____亩,其中,稻田_________亩,水塘_________亩,菜地_________亩,坡地_________亩,宅基地_________亩,林木_________亩,共有树木_________株。
2、所征土地东起_________,南起_________,西起_________,北起_____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_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_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_____公斤计算,每
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___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_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第四条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结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第六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住房安置方式住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现房安置(含政府现有存量房源和新建安置房)以及统规自建三种安置方式。征地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鼓励货币安置,不得实行统规自建安置;征地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线型工程等项目,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各乡镇(街道)的具体情况,结合土地整理政策,采取统规自建安置,也可结合小城镇改造实施异地现房或货币安置。第二十一条
房屋补偿和安置标准
(一)现房安置被安置对象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