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E6%88
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拆迁集体宅基地房屋的补偿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计算。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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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条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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