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而召开的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年度课题中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他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6.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课题中的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西部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指在课题结项时对课题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专项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先行垫付,通过后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拨付;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社科处(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5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负担。

第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可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时,参考全国教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课题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教育科学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预算,并根据要求

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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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军事教育学单列学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