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八师农牧团场规划管理办法

农八师农牧团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团场规划管理,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团场城镇连队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自治区、兵团相关政策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二、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层级监管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点监管和过程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下辖各农牧团场(152团、石总场除外)、石河子玛管处、南山水泥厂辖区。

第二章工作职责的制定

一、各农牧团场、石河子玛管处、南山水泥厂保障规划管理机构,保障不低于2人规划专职管理人员。农八师城乡规划管理局和各农牧团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所属权限履行各自职责。

二、城乡规划管理局职责:

1、指导、监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城市发展及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指导管理农八师范围内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管理各农牧团场、石河子玛管处、南山水泥厂的城镇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3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

3、指导管理并审核各农牧团场、石河子玛管处、南山水泥厂的所属地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城镇重点项目、重要地段,重要街道的建筑物的选址及立面效果审查

4、负责审批核发团场投资200万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批复,并协助各团场为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负责1公顷以上土地出让核发规划设计条件

6、负责督促检查各团场规划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和考核

三、农牧团场、石河子玛管处、南山水泥厂规划管理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城市发展及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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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农八师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