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为快速掌握各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速报范围

发生造成了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成功避免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实例。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表1)。

二、速报时限

(一)1小时报告。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报后1小时内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6小时报告。发生1~2人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以及成功避免10人以上伤亡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的6小时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24小时报告:发生有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以及成功避免1~9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例,灾害发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三、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损失或潜在危害、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抢险救灾情况和已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对于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尽可能提供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名单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灾情、险情发生、发展和抢险救灾的最新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四、速报方式与格式

(一)电话速报。得知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经初步确认后,应在第一时间采用电话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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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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