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
工作的通知
穗环监〔2010〕57号
各污水处理厂,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暂停使用、闲臵、拆除的报批工作,杜绝擅自停用现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含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部分停用、拆除。因下述原因需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市管单位,无论排污与否,均要提前向我局报批,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
(一)因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维修保养的;
(三)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
(四)企业停产、关闭、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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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0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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