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2〕52号)的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我市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的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类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收取详见附件。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用途应明确记载三级类,并作为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
三、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核定。
四、本通知执行以前已经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土地分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类调整补充和土地出
让金标准
一、商服用地:
1、商业用地(211)。增加农贸市场及附属设施用地、物资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易区用地。附属设施包括管理用房、配套停车场等。
2、金融保险业用地(212)。具体包括金融保险业交易场所和相应机构的办公用房及配套停车场等。
3、其他商服用地(214):
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指独立于工厂厂区外,单独建设的办公楼;对企业改制、破产后单独处置的办公楼,按其他商服用地归类,并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
增加。企业承办的对外经营接待的培训中心、实习基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对外经营服务的会所(不包括小区配套为业主服务的会所)、cng加气站用地、汽车维修、销售(简称4s店)用地、各类网吧等娱乐服务设施、电影院、健身场馆、公共停车场、会展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性用地。
二、工矿仓储用地:
1、工业用地(221)。增加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科研楼、孵化楼等设施用地。
2、仓储用地(223)。仅限于物资储备、中转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物资交易区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四、公共建筑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24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办公用地行政划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单位的办公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
2、教育用地(242)、科研设计(243)、文化(244)、医疗卫生用地(24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文化用地中对电影院、健身场馆等此类经营性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
3、慈善用地(246)。增加救助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五、住宅用地: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251)。对公寓用地,按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成规管〔2004〕180号)规定,建设项目名称不再单独出现“公寓”项目,统一为“配套生活用房”,其土地用途统一归属于其主体建设项目用途;对成规管〔2004〕180号实施前以“公寓”名称单独建设的项目,办理土地登记时仍按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归类。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办理供地时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的工业或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按分摊土地面积分别进行土地出让金的核定。
办理土地登记时的用途按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52)登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确定,同时在记事栏中备注工业用地(252-1)、商业用地(252-2)、住宅用地(252-5)各自的分摊面积。
六、交通运输用地: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项目用地行政划拨。对归类于街巷(266)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用地应纳入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核定,土地用途按其他商服用地(214)进行归类。
七、水利设施用地:
增加城市河道的管理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八、特殊用地:
1、军事设施用地(281)。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但不包括部队军官的住宅用地。
2、使领馆用地(282)。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3、宗教用地(283)。用于宗教祭祀活动的项目用地行政划拨。如办理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工业用地核定。
4、监教场所用地(284)。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5、墓葬地(28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政府投资修建的非营利性的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行政划拨;对社会投资修建的营利性的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应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按商业用地标准核定。
第三篇: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
(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
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
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以年限变换系数确定。
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变换系数
年限变换系数=[1-1/(1+r)n]/[1-1/(1+r)n]
其中,r为原用途土地还原利率,n为原用途剩余年限,n为原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三)说明
1.用于计算剩余年限值的用地面积采用原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用于计算新用途的用地面积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
2.对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时,采用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不能确定原用途容积率的,采用我区基准容积率计算。
五、国有建设用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办出让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延长使用年限,须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延长使用年限修正后收取:
延长使用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延长年限修正系数=[1-1/(1+r)m]/[1-1/(1+r)m]
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m为申请延长的使用年限,m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六、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仓储用地,但包括建设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工业仓储用地),申请变更(增加)容积率或验收时的实际容积率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经批准同意,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计收:
(一)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且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或其他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但未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经处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1.5×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竣工验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若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高于我区基准容积率的,签订补充合同,并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七、地下空间使用权计收土地出让金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电房、人防工程除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时,认定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超容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以公开交易方式单独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商服用地按地面同类土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不修正)的2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除商服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不含住宅用地)按地面工业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1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
八、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
(一)补办出让审批计收土地出让金时,属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转让时,如果公开交易成交价不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必须换算为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后,再与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进行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60%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番禺区、花都区原签订的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用途和建筑面积,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项目,已批准预(销)售的面积,不再追收土地出让金,但未批准预(销)售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