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三角地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摘要】
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待开发的大河三角洲,黄河三角洲多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土地征用是黄三角开发中不可回避的工作,做好土地征用补偿工作,是维护黄三角区域开发中稳定、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环节。在重大机遇面前,黄三角区要居安思危,扎实做好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在内的各项基础工作,为黄三角区域开发营造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关键词】
黄三角土地征用补偿
2009年11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黄河三角洲(以下简称“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发展规划。这一战略规划对于推动黄三角地区各地市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土地征用是黄三角开发中不可回避的工作,做好土地征用补偿工作,是黄三角区域开发中维护营造稳定、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环节。美国学者唐纳德·丁·博格通过对美国从1929年到1954年农地流转状况的研究揭示,“每增加一个城市人口,就有0.26英亩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黄三角的加速开发必然加速相关地区的城市化进程,而高速的城市化必然导致高速的农用地消耗。
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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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是补偿纠纷解决途径不畅。土地征用过程中最显著的问题就是,从征地到补偿费发放过程中,没有畅通的途径对农民经济权利进行有效救济。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及安置补偿方案产生纠纷,不能直接起诉。纠纷解决途径的障碍,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构建合理、完善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一是明确“公共利益”。当前,“公共利益”频频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法律中也越来越多的对此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阐释却缺乏权威的定义。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识别和维护通常只能依赖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不同案件中,对此问题的理解相差甚远就不足为奇了。如何认定公共利益,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笔者认同很多学者的建议,即在充分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基础上,建立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以界定“公共利益”。该委员会可以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其中,政府代表、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各自拥有一定的表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规则。考虑“公共利益”的特点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委员会对公共利益的认定应当采用“非公推定”,即只要政府不能举证证明征收行为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均认定不属于公共利益。为防止该委员会权力过大,还应当设立针对该委员会决议的司法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