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0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并参照《安徽省财政厅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局属各股室(单位)以国务院、财政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局属各股室(单位)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国库股统一管理,实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统一调度、分别核算。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专户开立依据:开立财政专户,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文件。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第五条专户开立程序:各股室(单位)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同时,向国库股出具开户申请表,由国库股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国库股统一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专户并户管理: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开立新的专户,股室(单位)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向国库股出具专户管理开户申请表,国库股出具专户管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第七条专户变更程序:

1、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在不同股室(单位)之间调整时,原股室(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现股室(单位)签字同意,由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2、因政策执行等因素,专户资金政策执行到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需要保留变更为其它性质资金的,股室(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的资金有效开户文件依据,由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

第八条专户统一户名:除有特殊规定外,开立财政专户一律统一使用“寿县财政局”户名,以适应统一管理的需要。第九条专户撤销程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股室(单位)出具撤销申请表,国库股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负责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1、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2、有效文件已废止、政策执行到期的财政专户;

3、有效文件尚未废止、政策执行尚未到期,但资金使用完毕的财政专户;

4、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

5、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除保留一个专户外的财政专户;

6、其它需要撤销的财政专户。第三章专户管理

第十条局属各股室(单位)管理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填制《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表》;

2、根据有关规定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分配,做好收支预算下达或项目计划的审定

3、根据有关文件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长审批后开出《拨款通知单》将资金从国。库支付到财政专户。

4、经办人负责适时维护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经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后存入专户管理系统

5、财政专户资金实际付款时,经办人负责通过专户管理系统,录入《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付款通知单》信息,内容包括:付款账户、预算项目、资金性质、付款金额、申请事由、拨款用途、拨款依据、收款单位、收款银行、收款账号等,经股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打印纸质凭单,由股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与电子凭单同时传送国库股办理付款手续

6、根据《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收款通知单》、《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付款通知单》、银行收付款等凭证复印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与国库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按规定编制各种相关报表

7、负责年度同级审计以及各种专项审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数据资料提供和具体情况解释、审计意见答复等工作

8、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已拨出的专项资金和重大建设资金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合理、规范。第十一条国库股管理职责:

1、及时审核股室(单位)的《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2、及时将专户资金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维护至专户管理系统中

3、根据股室传递的《拨款通知单》,将资金从国库拨付至财政专户

4、对股室传递的《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付款通知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支付到收款单位。审核有误的退回股室(单位)重新办理。财政专户拨款属同城结算的,一律使用《寿县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凭证》,属异地结算的使用银行汇兑票据。

5、收到国库或其他渠道转入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及时填制《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收款通知单》传送至相关股室(单位)

6、根据《寿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付款通知单》、银行收付款等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及时将银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传递至各股室(单位),按月与银行、股室(单位)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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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每月按时与银行核对各财政专户存款后,打印纸质《财政专户资金对账单》,送交业务股室对账

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图

①调拨申请(国支付库中股心)业务股室②办理调拨国库预外资金专户③调拨项目预算资金④支付申请收款单位⑤办理支付财政专户⑥财政专户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