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由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党政领导班子重1
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省直各工位)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领先。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文化建设有力,道德风尚良好。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四)民主氛围浓厚,人际关系和谐。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干部职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人际关系融洽和谐。
(五)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优良。办公、生产场所规划合理,布局整齐,管护良好,工作环境舒适整洁。有相应规模的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对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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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窗口环境整洁,功能齐全,秩序井然,服务条件良好。因地制宜地搞好单位内外的绿化美化。
(六)积极支持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建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并经常开展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带头参与城乡共建、帮扶共建等创建活动。
第三章申报、评选和表彰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各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者,均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文明委(含省直各工委)申报。
第六条文明单位坚持逐级创建的原则,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成绩特别突出的市级文明单位经市级文明委推荐可直接申报,一般不得越级。
第七条
在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参评省级文明单位的资格: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制裁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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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省直各工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颁发的《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晋文明委„200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