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5篇范例]
万州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指南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万州社会福利院集中养育的孤儿,由万州社会福利院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并统一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区民政局审批。
2、在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养老服务机构将孤儿移送到万州社会福利院集中养育后,再由万州社会福利院统一报区民政局核查审批。
3、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且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4);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其移送万州社会福利院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万州社会福利院养育。
1、监护人申请: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1
确认书(附件4)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一式二份。
同时,需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7)一式二份,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乡(街道)审核。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附件8),经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9)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
表》(附件10)送区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孤儿核定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一般也称为事实孤儿,主要是因提供资料不全、但经调查符合孤儿特征、应纳入孤儿生活费发放范畴的儿童。
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其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4)
对暂不能完善死亡(失踪)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后,必须由区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中说明核查情况,特别注明暂不能完善手续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9)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10)送区财政部门,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在花名册和汇总表中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要单独进行统计,说明相关情况。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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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0.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11.孤儿个人档案式样
12.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