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计执法检查透视基层统计工作现状

为了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平遥统计局强力推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2008年以来在往年检查的基础上扩大了检查范围,在对工业、金融、教育、卫生等传统领域进行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又对房地产业、建筑业领域实施执法检查,丰富和拓展了统计执法检查的内涵;在执法检查方式上,由以往的集中执法检查变为集中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加大了检查力度,提高了检查覆盖率。2008年和2009年包括2010年上半年共检查150家单位,限额以上单位占66%。从整体水平看,贯彻执行统计法意识和过去相比有提高,但是检查中发现还存在值得重视的问题,发现报表数据有差错的,还有报表填写不完善和不规范的,迟报现象等问题依然存在,按照违法情节轻重的不同,对19个单位分别给予了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文结合近两年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就我县基层统计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如何改进进行探讨。

一、基层统计工作现状及问题

(一)基层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统计工作认识不到位部分受查单位的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认识程度不够。有些企业领导要求统计人员兼职很多工作,大多数财务人员兼做统计报表,并且经常更换统计人员,还有部分领导对统计人员上报的统计数据不进行审核。在检查中很多统计人员不能正确认识统计工作,片面的认为上报报表就是统计工作的全部内容,只在报表期间关注统计工作,平时不注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积累,而是忙于其他工作。

(二)很多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制度不健全

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没有单独设立统计机构,只是将统计职能附属于财务、办公室或其他部门。一些企业统计工作制度不健全,在统计数据审核、统计工作交接和原始统计资料留存方面没有做出规定。

(三)会计人员兼任统计工作造成上报统计数据有差错

会计人员兼任统计工作,由于统计指标填报要求与财务口径是不一致的,而很多财务人员习惯性地按财务制度填报统计报表,使统计数据出现错误。例如劳资报表要求数据以千元为单位,而财务人员往往要做到元角分单位为止。

(四)部分企业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我县统计人员除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单位外,其它单位年龄结构比较合理,且具有统计从业资格,但从实际情况看,虽持证上岗,但专业素质却不高,人才缺口仍比较大,还需要补充具有较高学历的统计人才。

(五)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参差不齐

网上直报系统的全面应用,优化了统计报表的申报流程,降低了企业统计工作的强度,减轻了基层统计人员的负担。但是在检查中发现,由于有些企业的统计人员对电脑操作不熟悉,造成报表迟报或差错。

二、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的原因

造成目前基层统计工作较为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基层单位自身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经济发展,经营主体发生变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国有企业纷纷成为各种非国有企业,平遥47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成为经营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统计基础工作,造成了部分企业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人员不熟悉业务的情况。甚至个别企业根本不安排统计岗位,采取临时安排人员的办法应付了事,没有健全、规范的台帐和原始记录。统计基础工作薄弱,影响了上报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部分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造成统计人员责任性弱化

部分领导不重视统计统计工作,随意变更统计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较为普遍,工作量多而得不到相应的待遇,这部分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明显不强,节假日不肯加班报表,这样的单位迟报报表时有发生,统计数据质量受到了严峻挑战。

(三)统计人员参与决策职能发挥不好,造成统计地位得不到应有的提升

随着企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目前大多数企业决策者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同过去相比有很大的改变,不仅需要统计人员能够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更为重要的是要求统计工作能够积极参与决策,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重要决策信息和依据,这样统计工作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受到领导重视,取得应有的地位。从目前的检查情况看,同上述要求恰好相反,统计的整体功能没有全部发挥,统计工作不受单位和领导的重视与支持。部分受查单位由于统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统计工作仅满足于只填报报表的工作模式,没有主动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献计献策,导致部分企业领导认为统计工作只做几张报表,没有必要配备专职人员。因而,这些单位在检查中暴露出兼职、应付了事的问题。

(四)企业统计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尽管统计局每年大力加强《统计法》,但受统计地位较低的传统影响,统计受查单位中仍存在着不详细了解《统计法》的现象,少数单位甚至表示没听说过统计局也能进行行政处罚,不了解《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义务,没有依法统计的意识,导致了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差错和迟报现象。

三、如何提高基层统计基础工作

(一)基层领导应加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数据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领导决策的参谋部,对企业自身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只有企业管理者真正认识统计工作,才能发挥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辅助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仅满足政府报表需求的报告式统计,为企业自身服务。

(二)统计人员应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任何职业都有其职业道德操作水准,统计也是如此。统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和《统计法》,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统计人员要将重视统计工作提高到依法统计的高度,从思想上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地做到有法必依,切实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

(三)基层领导应加强对统计人才的培养

当前的社会形势,要求报表单位的统计人员既要有现代统计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知识,又要有较强的应用能力,还须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网络运用能力。因此,单位领导应支持和鼓励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工作技能的学习,尤其是要学习信息化新技术应用的知识。

(四)统计局内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统计局各专业人员应加强和基层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加强《统计法》的宣传,深入基层单位实实在在指导基层统计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制度、统计分析等引导出一个规范性的标准,使企业统计报表数出有据,规范统计人员的工作,降低统计工作难度。

第二篇: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01.05.11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发文字号】

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实施日期】

2001.05.11【法规类别】

综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2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2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5

第六章法律责任………….6

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二)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对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提出统计检查建议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一)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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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三上”企业的检查结果来看,我办“企业一套表”推进还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二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三是部分企业的统计员没有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统计人员的变动频繁,导致新接替的统计人员因业务不熟悉,对数据的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五是企业的统计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整改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三是加强对“三上”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是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所有在职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或统计继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六是加快完善、健全企业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