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法规名称】
保定市国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保定市国税局
【发文文号】
保国税发〔2010〕97号
【发文时间】
2010-6-29
【正文】
保定市国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国税发【2010】
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0〕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纳税等情况进行清理,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局国际处。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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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废止,各地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