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努力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大力推进基金统筹工作,直辖市和一些设区的市已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并取得积极效果。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实行县级统筹,市级统筹工作进展比较缓慢,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调剂能力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业保险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推动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重要意义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利于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和政策,增强基金调剂功能和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业务经办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服务,加强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从稳定就业大局和全面推进失业保险事业发展的高度,把加快推动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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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各地要对开展提高统筹层次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并将推动工作进展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