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海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素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素质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社会参与。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才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依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全省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

(四)组织编写、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

(五)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第五条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中央及外省驻青机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八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的下一年度开始。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规划进行培训,培训可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

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形式

(一)参加在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财务与会计专业类脱产培训;

(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四条

鼓励会计人员在职自学。在职自学的形式包括。

(一)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独立完成通过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三)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四)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学习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机构;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四)审批、注册手续齐全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按照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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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