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基层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府发[]65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入推进镇保,继续完善农保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本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1、现为本镇镇统筹缴费状态的,至年12月31日,女性不满50周岁,男性不满55周岁的本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村两委班子人员(在职期间)

3、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在聘期间)

二、具体办法

1、缴费主体

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2、缴费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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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浦江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