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法制宣传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620号)要求和《福建省价格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2010)》(闽价综[20*]412号)安排,为切实做好2008年福建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省价格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价格系统2008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应新形势,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出发,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好“五五”普法规划。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具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等作用。要把普法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普法的经费需要。
二、讲求实效,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学习任务。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闽价综[20*]412号文件关于法律法规学习任务的安排,紧紧围绕当地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法律知识学习计划,认真落实学习任务。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保证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读本》,特别是重点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08]69号)等。可以采取组织讲座、专门学习和专题讨论、法制影视展播、以案说法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的实际效果。要确保学习时间,在坚持自学时间不少于90小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50小时。适时组织法制学习测试,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学习效果,保证学有所获。
三、增强针对性,切实抓好干部职工法制培训工作。
2008年拟开展以下培训:
(一)市县新任物价局长暨检查证培训班,培训对象为20*年以来新任科局长;
(二)经济适用住房审定价格培训班,培训对象为物价系统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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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要以学法普法推动科学立法:明确《价格法》实施后的立法内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不合时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要以学法普法推动规范执法:切实做好价格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行政职权分解工作,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要以学法普法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台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有错必纠,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法,不断提高价格案件应诉工作的水平。
六、督促检查,认真做好中期考评和总结工作。
今年“五五”普法规划实施进入中期阶段,按照规划要求,要认真做好中期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法律知识、法制宣传、普法培训以及依法治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地应当于五月底将“五五”普法中期进展报告和《价格法》宣传活动总结报送省局。“五五”普法中期进展报告应反映本地区“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对今后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下半年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力量对地方“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对各地学法情况进行测试,测试成绩将作为“五五”中期考评的重要依据;根据自查、测试和抽查情况,国家发改委将于四季度,对全系统普法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并将考评结果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及《法制工作与建议》向全系统通报,表彰先进,推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