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日期:2012-2-1415:58:04查看次数:348次文章来源:四川司法鉴定机构

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司法鉴定鉴定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是司法鉴定人

获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定证件,经年检注册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执业证书载明的鉴定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会见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代理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和情况,参与勘验、检查、模拟试验时,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颁发执业证书的申请;拟在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转报市(州)司法行政机

关。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决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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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依法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将执业证书交回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遗失执业证书的,可以

持所在地的省、市级报刊遗失启事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