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范文合集

司法认定非法传销犯罪要细化、准确

当前,我国的非法传销活动因为屡遭打击、取缔而不断转变方式,名目更加繁多,渠道更加广泛,组织更加严密,成员更加复杂,手段更加恶劣,已经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将非法传销单独入罪,然而

刑法”题。

对完善非法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制大有裨益行政立法。就行政立法而言和变相传销行为理机关一般把传销行为认定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安行政拘留。刑事立法方面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和《直销法》第225条)第明确规定,而且对于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罪

(七)”的规定较为笼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也将少数传销头目的传销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治

,目前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包括:2000。在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中4项进行处罚,”传销”,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导致对该罪的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很多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规定:《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进行罚款处罚。此外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的主体以及各自的职责也很模糊。刑法第3条第,公安机关在打击传销活动中依1998年发布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情节严重”。工商行政管款第11项规定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禁止传销条例》”、”情节特别严重”修正案(七”对传销”其他(《刑法》”没有)”增设了””

修正案

1年以及只是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传销行为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传销的第一次刑事立法,使执法部门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案件时有了更加充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不容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扰乱市场秩序

非法传销与非法经营有较大区别。非法经营罪和传销罪无论在内涵外延还是在犯罪构成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简单将非法传销行为归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存在不妥之处。非法传销案件并不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业欺诈手段,拉人头、收入门费牟利。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

实际的商品交易,用非法经营罪惩处传销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某些非法传销行为视为

些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化了刑法的保障机能。它只是简单地解决了传销行为的定罪问题,

体量刑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区分违法与犯罪界限的

的识别和认定。同时,用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也无法体现罪名的区分功能,通过罪名所传递的信息,人们可以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②其次,非法经营罪没有揭示出传销诈骗的本质特点,不利于将传销犯罪与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现象予以区分。现实生活中,也有人以为刑法上没有

规制,而肆无忌惮地进行传销违法行为。如果单独设立

和教育功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有利于引导群众远离传销,有利于群众自己举报揭发传销窝点

罪名,更方便更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数传销案件没有侵犯国家管理秩序,”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使非法经营罪演变成一个新的””传销罪”,误以为传销最多是行政处罚,不受刑法”设立专门的非法传销罪,有利于民众了解传销的危害,”标准,”传销罪””。③有必要增加传销罪这一首先,它是通过商且有经营活动和司法机关通过”,并将某”口袋犯罪”,从而弱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协调。并没有解决传销行为的具情节严重不便于人们对传销犯罪,则有利于发挥罪名的威慑

将传销进行有效规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专门法律加以规制。如日本1978年通过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第五条规定:”开设或经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并罚,以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为职业者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其第七条规定:”劝诱加入无限连锁链者处以二十万日元以下罚款”。韩国《直销法》第32条第2项明令:”任何多层次销售组织及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金钱经营,或打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幌子从事金钱经营。违反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众议院2002年通过的《反金字塔式促销法》、加拿大

国香港地区制定的《多层次推销禁止条例》

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完全可以将非常传销单独入罪,从而进行有效的规制。

解析非法传销罪罪刑规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主要表现为

事无店铺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

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

此获取回报;三是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

先后顺序决定;四是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五是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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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笔者认为,刑法不得溯及既往,这是罪刑法定的必然结果,在新刑法所规定轻于旧法的规定时,新刑法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作为刑法典,应当适用刑法总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较好地保护了行为人的权益。

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符合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建议)”将”非法传销罪”的主体确定为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而对积积极参与者是指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其通常是发展人员较多、领取高额不法奖金的,或屡次被执法机关查获或采用诱骗、胁迫等不法手段发展下线的人员。一般在实践中,在传销组织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若不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则会在有些情况下,前者的社会危害性甚至要大于后者。如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则将后者排除于非法传销罪之外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