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
一、户籍管理
(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二、交通管理
(八)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九)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十)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一)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十二)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十三)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十四)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十五)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十六)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十七)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十八)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十九)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二十)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二十一)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二十二)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二十三)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二十四)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三、出入境管理
(二十五)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
(二十六)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采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十七)自今年7月28日开始,广东省中山、东莞、江门、佛山市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分1次和2次往返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自行往来港澳地区。今年9月1日扩大到北京市、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市,2004年5月1日广东省扩大到全省。
(二十八)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的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的员工。
(二十九)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四、消防管理
(三十)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白景富说,上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第一至七项和第二十
九、第三十项措施,会后即可实行;第八至十八项、第二十至二十二项、第二十四项和第二十八项措施,于9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五至二十七项措施,已经有明确的实行时间;第十九项、第二十三项措施,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篇:公安部十六条便民措施公安部十六条便民措施
机动车报废后车主可使用原车牌,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可请律师到场,车辆没有年审要公告……近日,公安部给各省交警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据了解,这些服务措施,第一至第十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1、领导值班接受群众咨询
【规定】
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2、交通管制须标明绕行线路
【规定】
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3、受害人可查案件侦办情况
【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汽车上牌号两天必须办完
【规定】
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两个工作日。
5、车管所能缴交通违法罚款
【规定】
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解读】
有地方解释说公安部对此项措施只是提倡,没有强制规定。
6、未年审汽车要向社会公告
【规定】
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7、计算机选车号增至五选一
【规定】
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解读】
济南目前已经是4选一,所以再增加一个就可以了
8、老车牌号可继续申请使用
【规定】
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解读】
如果你的机动车车牌号码在你看来“非常吉祥”或者非常中意,你会想一直用它。但如果你的汽车报废了,在此措施生效之前,车管所会把你的牌号收走,然后添加到选号库里供大家挑选。7月1日以后,你就可以按规定向车管所递交申请,继续使用你原来的车牌号码了。
9、服兵役或出国可延期换照
【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10、驾驶证副页印换证等提示
【规定】
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解读】
目前济南已经开始实施
11、事故当事人受询可请律师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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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八、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服务。要深入重点单位开展“四个能力”达标培训及其他义务消防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单位和员工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对社会单位提出消防安全培训要求的,要认真制订教育培训方案,积极主动搞好服务。
九、开放消防站。各单位在完成执勤灭火工作的同时,组织所辖中队认真做好消防站对外开放工作,通过简单易会、便于操作的实践项目和生动的火灾案例,向群众传授消防法律法规、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和初起火灾扑救知识。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区别不同对象,体现出针对性。要采取定时开放、随机开放的办法,每月至少向社会开放一次,使群众在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的同时,更多地了解消防部队的工作、生活情况,展示消防部队良好形象。
十、定期发布消防信息。加强对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每季度在互联网发布一次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消防警示、火灾情况及防火灭火知识等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发布一次火灾信息和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确保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对重大火灾信息和其他重大消防信息要及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