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进我市各项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消防工作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培训机制、制度完善并落实,广大城乡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得到增强;城乡消防规划按规定全部编制完成并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不欠新账,并全部完成补还欠账任务;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年度火灾10万人死亡率小于0.19,不发生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应急组织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大的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专业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全市城乡;消防业务经费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队(站)、人员、装备等达到标准要求。
二、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构建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
(一)建立并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同志牵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切实履行在经费保障、设施建设、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二)建立并落实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建立并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要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员工具备检查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特别是对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加快消防规划的编修和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要结合实际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对于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积极协调发改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快县城和国家级重点镇《2009-2020年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二)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隐患。要按照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乡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经济发达的县级市普遍建成特勤消防中队(站)。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要按标准规划设计、建设,配备灭火救援所需的人员、车辆和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建设专(兼)职消防队(站)。要按照“补还旧账,不欠新账”的要求,强力推进市政消火栓建设。凡旧城拆迁改造、城市新区开发和居民小区等建设项目,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必须做到同步规划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要实现消防装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单一型向多功能型转变,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保障有力的消防装备体系。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完善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制发全省设区市级和县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增加和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而适时调整、提高消防事业费标准。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确保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业务经费纳入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划拨;城管部门逐步加大城市维护费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投入比例,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的市政消火栓普查情况严格落实维护经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要拓宽其他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完善消防官兵伤亡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公安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强力整治火灾隐患,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一)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火灾形势和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职能作用,认真排查火灾隐患,督导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隐患的知情、监督、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依法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逐件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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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乡村要将村民住宅与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农村的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结合农民房舍改造、乡村道路改建、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工程等同步实施。
(三)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骨干,民兵、保安、治安联防、志愿和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布局。通过整合农村治保会、民兵、保安等群防群治力量,普遍建立专(兼)职义务消防队或由基层民兵、退伍军人、热心群众、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建立村民多户联防组、防火巡逻队等自治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灭火演练和消防常识、技能培训,明确承担消防检查、巡逻及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四)加强农村火灾预防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要结合农村特点重点整治“三合一”、“多合一”企业火灾隐患和违章用火、用电、用油行为,督促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村民落实防火安全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推行住房、草垛分离措施,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放火烧荒。严禁违法设置“八小场所”。加强村庄道路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私搭乱建易燃简易建筑或未经许可组织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严禁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特别要做好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