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课题服务于福建财政改革发展实践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财政学会、福建省财政科研所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工作,并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课题选题、招标评审、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等工作,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具体组织。
第二章规划与选题
第三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以福建财政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研究对象,重点开展加快福建跨越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财税对策研究。
第四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选题由福建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征集,形成《课题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五条每个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5000至15000元不等的经费资助。项目完成时限为六个月,成果形式为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一个年度评审一次。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的对象包括:省内财政系统,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中具备一定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的财政理论和实务工作者。
第七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领取和填报《申请书》。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申请。项目负责人申请科研项目,必须经所在单位(或申请单位)批准。
第八条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择优确定中标者。申报的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
第四章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十条获准立项的福建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
意,报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调动工作单位等),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成员和经费管理单位的;(2)调整科研项目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中止科研项目研究的。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做撤项处理,立即停拨经费,并视具体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经费:(1)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2)剽窃他人成果;(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逐年划拨,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向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并委托其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首次拨付为项目资助经费总数50%,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余下的50%。
第十四条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核销。
第十五条为鼓励提高课题研究含金量,出精品课题,为福建财政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凡课题研究所提出的相关对策被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采纳的,除全额资助外还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完成后,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组织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和是否可以结项的结论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的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2)项目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4)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则撤销其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资格。
第七章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十九条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将2份最终研究成果、及《结项审批书》报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发给《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条福建省财政学会和省财政科学研究所对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专著类成果,印刷时需在封面后、目录前附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福建省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字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福建省财政学会、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第二篇: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附件4: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选题面向全省财政系统内外,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宗旨是强化对辽宁财政改革与发展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推进做大财政经济“蛋糕”,促进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充分体现地方财政应用研究的系统性、完整性、前瞻性。
第三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隶属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基金项目。
第二章规划与选题
第四条辽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选题,以辽宁财政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积极探索地方政府理财规律,重点支持财经应用对策研究。
第五条辽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管理办公室”负
1责组织征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课题指南》,向系统内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发布。
第六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设立重大、重点和一般三个类别,1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研究文集等。重大项目完成时限为2年,重点和一般项目完成时限为1年。重大项目每年度资助1-2个,资助金额为8-10万元;重点项目5-8个,资助金额为3-5万元;一般项目为15-20个,资助金额为1-2万元。
第七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按照厅党组的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年度项目外设立重要项目选题,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一般应在辽宁财经科研、教学和工作部门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2参加两个以上项目申请。
5.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5人,单独立项的重要项目课题组除外。
第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可从指定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下载《课题指南》、《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及有关材料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按规定时间送其所在单位审核。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数据软盘统一送交“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申请书》通过专家审阅、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等形式,确定拟资助项目名称,报领导小组组长最后审批。
第十一条评审组专家由辽宁省财政厅聘任,聘期一般为3年,每年可作部分调整。评审组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存留或透露《申请书》内容,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将中止其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经审批立项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始,按下达的立项设计要求进行研究。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管理办公室”通知撤项,该项目负责人在此后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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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十五条获准立项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立项设计、计划。确有特殊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3)改变项目名称;(4)改变最终成果形式;(5)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7)延期半年以上;(8)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及国家机密的;(9)中止项目协议;(10)撤销项目;(11)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办公室”做撤项4处理:(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4)剽窃他人成果;(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逐年划拨,“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向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拨付并委托其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首次拨付为项目资助经费总数50%,项目完成结项后拨付余下的50%。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本单位科研机构、财务和审计部门以及“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要坚持节约原则,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项目资助经费使用的范围如下: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图书购置等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5支。
4.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5.鉴定费。指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的劳务费。
6.完成项目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作科研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该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管理办公室”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等办法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管理办公室”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管理办公室”核销。
第二十三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比照项目资助经费金额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章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加强成果鉴定工作是保持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6项目方向和水平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公正、民主、科学、求实精神,遵循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把成果的质量放在首位,努力促进研究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管理办公室”建立“专家库”,供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查询使用。鉴定小组应从“专家库”中选择5名专家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成果鉴定形式分为两种。(1)召开鉴定会,由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共同审阅成果,分别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2)书面鉴定,请项目成果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审阅成果、填写《专家鉴定意见书》。《专家鉴定意见书》须由各鉴定小组成员本人填写,不得打印或由他人代填代签。
第二十七条鉴定的主要内容。(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的设计要求;(3)项目研究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和先进;(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需要在哪些方7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否需要重新研究;(8)项目所涉及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
第七章成果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八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由省“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结项。项目管理部门将2份最终研究成果(含软盘)、成果简介及《结项审批书》,5份《专家鉴定意见表》报“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管理办公室”发给《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九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成果一次鉴定不合格者,允许项目负责人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重新组织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则撤销其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资格。
第三十条单独立项的重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成果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一条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专著类成果,印刷时需在封面后、目录前附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字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三篇:宁波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立项与经费资助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科研项目是指在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共事业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设备)以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其它建设需要而进行的研究。
第三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的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工作,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市建委发布的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第五条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或具有特殊技术专长的人员但需两名同行专家推荐;
(二)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
的研究;
(三)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
第六条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限为一人。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的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项目的立项与资助评审按初审、同行专家评议或专家组评审、市建委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市建委负责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包括: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要求。
(四)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实施执行不力。
第九条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价值、目标方案等作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条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评议,建议优
先资助。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审议申请项目时须了解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有关资助等方面内容。专家评审组应充分讨论审议项目,并确定建议资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对申请者以往负责的资助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经市建委专门讨论批准后,方可建议资助。
第十三条市建委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确定项目资助方案。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建委负责资助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对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评审管理,对应用技术项目实行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市建委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资助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
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市建委对实施项目进度与质量进行阶段性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市建委申报评审或结题。
第十七条在研的资助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职业与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不接受市建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资助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具体规定:
(一)与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未经专门批准一般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市建委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对违背职业与科学道德、违反资助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二年内停止再次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市建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建设科研项目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市建委组织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建委此前发布的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阜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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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对于国家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计划的管理条例。当本条例与国家计划管理条例有冲突时,以国家计划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