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要求。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现就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现阶段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工资收入相对较低、部分农民工在城镇工作一段时间后还会返回农村生活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均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

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原则上以设区市为统筹单位,个别设区市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总量平衡,适当调剂”的办法,并创造条件积极过渡到设区市统筹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用人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不设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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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仍按原办法参保。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医疗保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财政、地税、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顺利开展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