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A)
浅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内容提要。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导,我国的现实国情、民族的分布和发展状况是这一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土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关键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条件形成过程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①。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新中国作出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重大历史抉择,是基于对中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把握。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
从历史情况来说,我国在政治制度方面长期存在两大主要特点:一是它的统一性,二是中央集权。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现实情况来说,首先,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
各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阶级同农民以及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也使我国各民族人民进一步团结起来,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最早萌芽于中共“二大”以后到“九·一八”事变前这一时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
期。其要点是帮助各少数民族独立自决。1922年2月的中共“二大”文件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最初阶段,基本观点是帮助各少数民族独立自决,建立联邦制国家。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形成于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此时的政策立足点从“民族自决”、建立联邦制等观念发展为在统一国家内建立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7年,我国的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它的成立在形式上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便加大了实施民族自治工作的力度,至1952年,我国全国范围内建立了130个省、专区、县和县辖区等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1952年8月我国第一个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出台,它的颁布实施在法律角度上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向前推进和发展。“文革”期间,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破坏,民族区域制度也难以幸免。这一时期,少数民族的权利遭到侵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名存实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得以恢复,“八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五四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落到实处,民族自治地方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和政治文化建设,各民族的繁荣和稳定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崭新的时期。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指导,我国的现实国情、民族的分布和发展状况是这一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现实土壤,二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证明了在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
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①。
3、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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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5、陈国新,杜玉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6、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
7、丁龙召、李晶主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