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申报条例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提高教育培训实效,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2、各地级市、各厅局委办每年年底要对下一年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出计划安排。凡拟举办培训班时间在两周以上的(含两周),必须填写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申报审批表》,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申报。
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师资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按照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初审后,提交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下达次年培训计划。
5、凡是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的培训任务,或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决定举办的培训班,时间在两周以上的(含两周),各地级市、各厅局委办必须提前一周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申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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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0、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经批准,擅自办班、收费、发证和以培训为名组织外出旅游的部门及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1、各地区各部门其它各类干部的培训申报参照本制度执行。
12、本制度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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